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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三讀 非法寵物繁殖場最重罰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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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6-5-3 15: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第25之1條文修正案,將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的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提高罰鍰,從原本的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提高到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業,拒不停業者,按次處罰。
另外,三讀條文明定,對於這些供繁殖、買賣或寄養的特定寵物,未來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將其沒收。(黃信維/台北報導)
新聞內容出於蘋果即時新聞。

2#
 樓主| 發表於 2016-5-3 15:2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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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6-5-3 15:56 | 只看該作者
台灣永遠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也許用不到,但就怕被檢舉就有法條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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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6-5-3 16:33 | 只看該作者
唉~搞成這樣,真的不想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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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6-5-3 16:48 | 只看該作者
台灣喔   看看就好   政府不太可能積極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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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6-5-3 18:42 | 只看該作者
積極執法....鳥價又要起飛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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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6-5-3 19:17 | 只看該作者
所謂「特定寵物」
依據農委會制定的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
所適用的寵物只有犬,
至於貓、兔、魚類、兩棲類、爬蟲類
之繁殖、買賣、寄養
則不受動物保護法第22條限制限制,
除了保育類動物外目前也沒有其他法律有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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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6-5-4 10:47 | 只看該作者
新法”貓咪繁殖”也在規範內,如有意繁殖貓咪的大大,也要去(防治所) 了解清楚,以免被罰得不明不白。
其他寵物,如沒人檢舉,應該是沒事。但任何寵物繁殖環境髒亂,一樣會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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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6-5-4 15:23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分享!天天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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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6-5-4 21:17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告知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
新法內容提高罰鍰,從原本的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提高到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業,拒不停業者,按次處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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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6-5-8 00:58 | 只看該作者
感謝分享!恭喜發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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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6-5-11 13:10 | 只看該作者
aleecrv 發表於 2016-5-3 19:17
所謂「特定寵物」
依據農委會制定的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

說到重點了,只有棄養狗貓流浪的問題,沒有棄養流浪鸚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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