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E 鵡林鸚雄之寵物公園

 找回密碼
 註冊
搜索

雙眼皮| 設計師| 翻譯社| LED| 刺青| 澎湖民宿| 澎湖旅遊| 主機代管| 二胎房貸| 音波拉提| 氧氣機| 展示架| 宜蘭民宿| 台中當舖| 蘭嶼民宿| 室內裝修| 斬桃花| 團體服| 膠原蛋白| 二胎| 生髮| 兒童攝影| 晶亮瓷| 肉毒桿菌| 支票借款| 台中婚紗| 法令紋| 逢甲日租| 沖繩| 徵信| 白內障| 狐臭| 橡膠| 酒店小姐| 抽水肥| 頂讓|
查看: 18277|回復: 24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收起左側

買人工繁殖灰鸚鵡 改判無罪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6-3 08: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ohzisan 於 2013-6-3 12:57 編輯

嘉義市江姓男子97年向莊姓男子買1隻保育類非洲灰鸚鵡當寵物,去年底遭檢舉被警方移送起訴,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他不服上訴,出示人工繁殖證據,法院改判無罪。
市府建設處及警方說,查獲非洲灰鸚鵡,江男未出示人工繁殖合法文件,買鸚鵡時間在農委會公告保育動物前,才認定觸法

http://www.udn.com/2013/5/19/NEWS/SOCIETY/SOC6/7906768.shtml


從『人工繁殖族群』的角度提出抗辯,就不會被法院認定為『保育類野生動物』~
2#
發表於 2013-6-3 09:42 | 只看該作者
多謝大大的分享~~
不過,"買鸚鵡時間在農委會公告保育動物前,才認定觸法",這有什麼含意?不太懂。
如果被鄰居檢舉就會被起訴,對於沒有辦法提出人工繁殖證明的飼主,無疑會是一大麻煩,
即使是無罪,但跑法院程序實在是很累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頭像被屏蔽
3#
發表於 2013-6-3 10:01 | 只看該作者
多謝你的分享了~~~~~~~~~~~‵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4#
 樓主| 發表於 2013-6-3 12:00 | 只看該作者
這一個案子翻案的關鍵在以下說法:
被告透過朋友向伊買了 一隻非洲灰鸚鵡幼鳥,約為7,000 元左右,購買之確切時間 不記得,該幼鳥出生大概30天左右,無出售證明,但幼鳥有腳環,編號是APQ057號,該幼鳥不是野生的,是進口公鳥及母鳥所繁殖,因為臺灣沒有非洲灰鸚鵡之鳥類,牠的原產地 在非洲。公鳥及母鳥是透過經銷商、進口商進口,伊再向鳥 店購買。公鳥及母鳥之腳環標號分別為ABR120號、ABR3D102 號,伊有合建鳥業有限公司之非洲灰鸚鵡證明,表示合建鳥 業有限公司申請進口,申請時間是94年3 月29日,被告購買之幼鳥是這兩隻所生等.............
復有合建鳥業 有限公司之證明影本2紙及幼鳥照片影本2張可佐(見本院卷 第104-107 頁)。足徵扣案之非洲灰鸚鵡為人工繁殖,應堪認定。揆之上開規定,扣案之非洲灰鸚鵡非「野生」之保育類動物,核與野生動物
保育法第35條規定之客體有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5#
 樓主| 發表於 2013-6-3 12:0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 cku

那是記者寫的,
記者寫的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6#
發表於 2013-6-3 16:43 | 只看該作者
大哥~~頭像換了喔  差點認不出來  想說哪個傢伙手骨那麼粗  也搞了隻大金黃.....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7#
 樓主| 發表於 2013-6-3 17:2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6# 阿隆


    謝謝.....在下指尖手幼啦!當初買這堆東東是因為台北鳥街.新鳥*鳥店.提心告訴我一直買的啦!沒想到牠們長大變成如此漂亮!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8#
發表於 2013-6-3 18:42 | 只看該作者
如跟鳥友買得如何証明鳥友都是自己繁殖也沒繁殖証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9#
發表於 2013-6-3 18:4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7# ohzisan


    大哥您太客氣了~~養鳥的大眾都知您出手闊綽 連到鐵館買東西都能聽老闆娘訴說您的事蹟
別人買東西是一斤兩斤的買 而老大您是一次一布袋的買   真的是望塵莫及.....厲害厲害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0#
發表於 2013-6-3 18:58 | 只看該作者
請問這種狀況是否意味如果購買沒有進口證明的鳥,而你又未去申請,
其繁殖的幼鳥又無來源證明,無論是賣家或買家飼養的話不就觸法了....
那版上現在大部分飼養鳥友或個人小型繁殖戶該如何是好,
沒被檢舉抓到沒事,檢舉抓到沒證明不就任法官宰割處理。
另外N年前進口的鳥沒證明或證明遺失,鳥友之間購買的鳥,
鳥店的無證回收鳥、包括所產的無來源子代豈不都是違法,
若以上所言均為屬實,那叫現在的養鳥人如何安心養鳥。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1#
 樓主| 發表於 2013-6-3 19:35 | 只看該作者
這個判決有幾個層面的意義:
1、台產鸚鵡是合法的,法院認定『人工繁殖族群』的方式,與拙著『網路常見的錯誤野保法常識』相同。
2、不管是跟店家或私人買台產鸚鵡都是合法的,台產鸚鵡只要檢具親鳥CITES進口證明,台產幼鳥帶上封
       閉式腳環以資辨識。

3、台灣目前無鸚鵡登記制度的法源依據,所以無需去任何機關的登記。
4、可以自行繁殖的台產鸚鵡為:非野保法第55條名錄指定公告物種。
5、法院審判,有憑有據,非常公正,一提出人工繁殖族群的證明,即宣判無罪。
6、提不出證明就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提得出來就是『一般動物』。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2#
 樓主| 發表於 2013-6-3 19:44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0# 長春

判決書中證人的證詞:

證人即出賣非洲灰鸚鵡之莊耿專於審理中結證稱:
被告透過朋友向伊買了一隻非洲灰鸚鵡幼鳥,約為7,000 元左右,
購買之確切時間不記得,該幼鳥出生大概30天左右,無出售證明,
但幼鳥有腳環,編號是APQ057號,該幼鳥不是野生的,
是進口公鳥及母鳥所繁殖,因為臺灣沒有非洲灰鸚鵡之鳥類,
牠的原產地在非洲。公鳥及母鳥是透過經銷商、進口商進口,
伊再向鳥店購買。公鳥及母鳥之腳環標號分別為ABR120號、
ABR3D102號,伊有合建鳥業有限公司之非洲灰鸚鵡證明,
表示合建鳥業有限公司申請進口,申請時間是94年3 月29日,
被告購買之幼鳥是這兩隻所生等語.......

台產鸚鵡安啦~
回復 支持 1 反對 0

使用道具 舉報

13#
發表於 2013-6-3 19:48 | 只看該作者
謝謝大大的分享.........................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4#
發表於 2013-6-3 20:3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2# ohzisan


    感謝回復
最終還是要找到當初賣鳥的賣家出來證明,
萬一找不到應該也可依據鳥的腳環來證明非野生鳥,
至於舉證的問題應該是移送者的責任,信不信也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
所以真遇到還是有的爭了,以上是我詳細看過判決書的結論,
不知是否有誤....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5#
 樓主| 發表於 2013-6-3 20:4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4# 長春


    你是對的.法治社會.吾等只能教人如何守法.無法教人如何鬥法.....幸會.....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6#
發表於 2013-6-3 22:34 | 只看該作者
、不管是跟店家或私人買台產鸚鵡都是合法的,台產鸚鵡只要檢具親鳥CITES進口證明,台產幼鳥帶上封
       閉式腳環以資辨識。

就是這一點還是會讓許多人找不到出路  因為購買一般個體戶繁殖的幼鳥  可能連親鳥阿公阿罵是誰或在哪裡也無從得知 哪裡去找親鳥的CITES進口證明....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7#
 樓主| 發表於 2013-6-4 08:0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6# 阿隆

林國彰科長說過:

『法律萬萬條,
要用自己喬。』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8#
發表於 2013-6-4 08:36 | 只看該作者
糟糕了,我的灰鸚是跟鳥友買的,
交易後,沒有留鳥友的任何資料...那不就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19#
發表於 2013-6-4 09:32 | 只看該作者
糟糕了,我的灰鸚是跟鳥友買的,
交易後,沒有留鳥友的任何資料...那不就
lydia_maan 發表於 2013-6-4 08:36

那就千萬得跟鄰居打好關係,免得被壞鄰居檢舉哦!!
這個判例明確說明人工繁殖即非保育類,不適用動保法,不過也得能提出證明才行。
期待另一個「無法證明人工」,確仍判「無罪」的判例出現,這才是對鳥友最大的福利。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20#
發表於 2013-6-4 10:45 | 只看該作者
依照之前一鳥一環一證方案!!
(鳥身分證)
該證效用為何???
之前買鳥時沒有特別注意到這方面
所以另外辦了鳥身分證&DNA卡
但仍無正式合法文件......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小黑屋| SOE 鵡林鸚雄之寵物公園

GMT+8, 2024-5-5 01:49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