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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單純賞玩也不行嗎?野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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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1 09: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浮濫的野生動物買 賣,常常造成野生動 物野外族群數下降, 進一步危害生物多樣 性及人類生存。為了 管理野生動物交易, 立法院於前天(8日) 第8屆第2會期,三讀 通過《野生動物保育 法》第36條修正案, 未來除了野生動物野 外族群受保護,6000 多種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族群也須列管。

野生動物交易危及棲地及野外族群

市面販售為寵物的野生動物琳琅滿目,蜜袋鼯、刺蝟、北美浣 熊、沼林迷你袋鼠、土撥鼠、綠鬣蜥、紅耳龜數百種,以及專 用來放生的物種、路邊販賣鳥到底哪些是野外捕捉族群、那些 是人工飼養族群、那些可能危及本土生態,無以辨識、也無法 可管。

學者曾指出,野生動物交易的猖獗,往往造成原棲地因捕捉壓 力遭破壞;為了成功捕捉1隻野生動物,背後可能因撲殺母

買賣等因素犧牲上百隻同

獸、走私、銷毀、不當飼養、繁殖、

類。而當飼主因為各種原因導致野生動物棄養或走失時,更將 造成防疫上的災難。

保護棲地、讓野生動物留在原棲地,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的 精神,但對於人工飼養、繁殖的族群,卻仍缺乏完善的管理辦 法。

36條修法之後,未來以營利為目的的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 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都將設有專法管理;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必須在 半年內提出相關辦法。

台北市和平西路3段著名的鳥街(更正



野生動物繁殖場、

註)、或路旁販賣的鳥類來源,長久以來缺乏管理,關懷生命 協會主任林憶珊表示,修法後,在許可證登載精神下,都應主 動登記,並且證明販售的鳥類來源。

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百大外來種入列

依據野保法第3條第1項定義下的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 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

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涵蓋範圍非常廣泛,幾乎將《動

「經濟動物」、

物保護法》定義的「寵物」、

外的物種野外族群都涵蓋在內。

第36條管理對象則針對除了所有野生動物的野外族群,還將 3021種保育類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族群納入,修法後將擴及 CITES(瀕危野生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即華盛頓公約)附錄物 種,如箭毒蛙、以及外來種,如綠鬣蜥,預估有6000多種野生 動物無論野外或人工飼養繁殖族群都必須列管。未來業者自行 繁殖野生動物,必須依據主管機關的管理辦法。

防堵氾濫的野生動物交易

本法條修訂源於中 華民國關懷生命協 會於2010年10月記 者會,揭露66個網 路部落格上多達263 種野生動物販賣, 任由野生動物在棲 地遭受捕捉撲殺、 走私、銷毀、不當 飼養、繁殖、

等處境,缺乏管理下,助長民眾任意飼養丟棄以及業者為求珍 稀動物商機,從野外棲地捕捉動物等種種亂象。經立委丁守中 及林佳龍等委員在本會期提案通過。

即使如此大動作修法,仍無法管理蜜袋鼯這一類非保育類、 CITES附錄及百大外來物種人工繁殖的族群。另外,如羊駝, 一經移轉野外逸出,並沒有法令可以處理,只能任由野外自生 自滅。羊駝在國外被視為經濟動物利用,雖用來展示營利,卻 不適用國內經濟動物的定義,舉凡飼養、繁殖、

理鞭長莫及。

對於到底是野生動物或寵物所存在的模糊地帶,林憶珊表示, 無論如何都應該有部門單位負責,而非因人工飼養繁殖而卸 責。他們將針對市面上寵物市場十大熱門物種召開公聽會,要 求納管這些受歡迎的寵物,減少模糊地帶。

林憶珊認為保育組的行政資源明顯不足,「有心不一定有力, 若能加強擴編行政資源,就更能有效進行監督管理更多物種。 」

另外,根據野保法第3條第1項對加工的定義,指利用野生動物 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或部分製成產 品之行為。修訂新增之後,是不是連市場上賣的野生魚及相關 製品也須列管,這就要考驗主管機關的智慧了。
2#
發表於 2013-1-18 03:08 | 只看該作者
http://www.soe-parrot.com/viewth ... &extra=page%3D1

上面的連結…已經有前輩們回覆我了~~我跟您有一樣的疑問~~~

施行細則出來前…大家就淡定地多聽多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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