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E 鵡林鸚雄之寵物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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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代鳥認證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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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1#
發表於 2009-8-14 22:11 | 顯示全部樓層
抱歉雄爺,佔用貴版,已全刪除,請見諒!!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2#
發表於 2009-8-14 23:2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14 23:32 編輯
黃大:其實你的敗筆就是為了此題在貴版大家在討論時你說不過無法提出正確的回答就用關掉貴版討論來掩飾謀方面的不足,幸好還有雄大這一版大公無私的讓我們能再次的請教你,心胸放大一點吧!如是不對就承認吧!你年紀還輕 ...
thal1959 發表於 2009-8-14 22:36


關掉我版面是不想讓公會跟我公司混一起談,回文時我沒注意到這是雄大版面,

以為是討論區,所以我把文章全刪除了.

我也不想跟你們爭,兩張這鳥公文要證明什麼?

就同刪文的文章,開協調會議當天,林科長與吳技正,就是回復該文的承辦人員



我怎麼會不知道這官方說法會是什麼,P大這公文足足晚了兩個月阿~

會看公文的就明白,這"跟他無關",順手把千篇一律的野保法貼上而已

並且把問題丟回公會,這也是常有的,把問題丟來丟去

但我簡單扼要說,

野保法有沒有"人工"與"野生"的界定方式?...答案沒有

而認證就是補足了這一塊,所以卡片上註明了台產"人工"次代

"人工"這一點是否了解? "台產"這一點是否了解?

如果了解了,農委會為什麼如此回文你也會了解,其他問題你自然也了解了.

或許因為版面上有些鳥友是旁觀者已經清楚,我有注意到有鳥友已經說了重點

而我也只能說到這邊,還有疑問請發函到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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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9-8-15 12:5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15 14:16 編輯

我已經解釋很清楚,只是你們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就是把林務局當成了公會的老爸老媽,但事實上他給公會搞的一肚子火
各位可以認知公會為一個很不聽話的孩子,不過也就是會吵會鬧有糖吃
看他的回文再清楚也不過了不是嗎?認證不關農委會的事.
各位阿!!你們不覺得奇怪,你們也都覺得這明明是他管的,所有矛頭都指到了農委會
"但事實卻回出不關他事"
那代表什麼???POIPOI大大說認證"人工"無效,那我請問,現在SOE上都是野生動物買賣?那還用的著公會陷認證者於不義嗎?不就是跟進口一樣,疫區轉非疫區就合法輸入了,再者送資料不過是為出口準備,林務局是CITES科學機關
國貿局需要他的文件才能核發出口證,不就是這樣而已,您知道我送的是什麼內容?學法官自由心證嗎?你覺得你有立場說公會陷鳥友於不義嗎?這只是你的推測不是嗎?

實話是:公會管他野保法,跟我台產人工次代有關嗎?

公會都已經走到10%,各位還再問公會在原點遇到的問題,不覺得晚了嗎?2個月時間
等農委會做了台灣原生種鸚形目保育名錄再說,華盛頓公約都走不完全了~
拿55條騙鬼阿~有誰被取締後因55條判無罪的~見鬼,過去我也以為55條有用,給保育科一開破才知道沒屁用,
POIPOI大大.政府機關要他負責,想太多了,電視新聞一開哪一個政府單位不是推來推去,就同產業跟政府,在原則上就已經是相互牴觸,過去給查著玩,現在不就是條件談好,他不找我麻煩,我不找他麻煩而已,很難理解嗎?
你是學法,我是經商,兩者立場已經不同,看法規的角度也會不同,遇事處理方式也不同,就同早前我將野保法觀念告知,被幹翻了,說我威脅強迫,您了解我意思嗎?
再明白一點,我們要的就是盡一切所能的讓產業發展,在不違主管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下,我們要盡力做到的就是維持好這一塊空間,不讓有心人破壞

您的法律專業,我不敢造次,不過很多時候法就是法,
它是死的不是活的,讓我看野保法或鳥類出口管理辦法我怕我吐血,跟產業現實差太多

我突然想到一件事,我這裡還有一份人工排野保的公文,比P大的還清楚,還附加了規定怎麼做為有效人工認定
請問POIPOI大大上到法院去,法官要用什麼法判這飼主有罪???
要用野保法哪一條判???法官判的了嗎?拿野保法哪一條判?如果真有罪,農委會自然也脫離不了關係,管他被案授權,只要他不反對同意就好~

公會跟農委會關係很微妙,似敵似友...不過我猜任何公會組織都是這樣
我這人別的也不會,跟PARROTS168一樣.專愛找漏洞鑚
給公會鑚出洞就已經很無奈了加上又有人亂,他就更不爽了,這公文白紙黑字已經清清楚楚,不關他的事,事實上,林務局出來管是迫於無奈,除了這單位,也沒其他單位肯收這攤.

至於年紀,我不到30,所以社會歷練不夠,大豐那件事就很清楚,浪費我時間跑法院
不過,不代表我做事沒有方法.我學會了一切如按法理來那就等吧~慢慢等~
搞不好還要先全部抓去關再說不是嗎?傻了~連我自己都進去了
另外我受不起"董"字輩.先謝謝了,這帽子太大我戴不了

至於另外一個P開頭的我已經懶的理了.

PS:授權與備案在法律上效果或許不一樣,但對公會而言,政府不反對也排除了野保法,那目的就達成.第一期:安心飼養買賣繁殖,不就有了~

~~~回歸重點,問題不就是現在一直問問問問問問的人,硬要公會拿授權
那你去讓農委會授權給你不就好了,授完權一切按野保法辦理~還有強制性
你高興收1000塊也沒人敢說句話,何止幾十億商機,不過你看看會不會被幹翻阿~有沒有傻到拿石頭砸自己腳~別再拿授權當文章,這不是玩笑可以開的
我也接到詢問電話,要不要全入野保法,我沒開玩笑,別亂到上面主動修法,其修法方式速度不是你我可體會,到時候才又扯到公會身上,讓公會當替死鬼,
各位信就信,不信就不信,只是我個人沒有想過原來對上面比對有些人來的好處理就是~~~

不再回文了,認證無強制性且有條件~我們做的就保護好這一空間的運作.
有疑問請電詢或發函詢問.謝謝~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4#
發表於 2009-8-15 15:2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15 15:36 編輯

我解釋你又說我543,你是不是有問題阿?要人解釋又不聽解釋

一天到晚查抄查抄...我拜託你叫保警來查我好不好?

最好馬上打,我今天就坐著保警來,你看我有沒有事~

就是你這種沒事找事,放風聲,誰知道你居心是什麼~

那麼有意見自己去辦會嘛,去跟農委會爭阿,


拿張鳥文就嘴砲一堆,沒事找事,到現在我都還不知道你到底是爭什麼

都告訴你還貼照片,回你文的技正是誰了,兩個月前的問題你現在又出來講

臭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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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9-8-15 17:1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15 17:40 編輯
這樣好了,與其在這邊解釋辯論貴公會的存在價值與法源依據,對大眾來說,不過是時間上的耗損.
最簡單的方法來處理,
您一直強調您本人與公會並不同,
建議您將二級或一級保育類鳥種登記認證在您的名義之下,
由敝人對您進 ...
poipoi 發表於 2009-8-15 16:20


好.

不過我有更好的建議,你就告公會比較快.

相對承擔誣告罪,這樣雙方都公平.



對了您就告公會詐騙鳥友好了,直接又準~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6#
發表於 2009-8-15 17:2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15 17:31 編輯
一級鳥部份可認證的我沒有現鳥
買一隻還試一試又不是要你買一堆   (買一隻黃領帽)不需要花很多錢
買隻小白也很簡單阿  
讓大家心服口服  不要告訴我你沒有錢
二級的進口太多了沒有說服力

就是把林務局當成了公會的 ...
LDS 發表於 2009-8-15 17:27


你不就是故意嗎.上面這兩種鳥都不能認證

來這套,查完55條附錄排外的鳥種再說~


還黃領帽跟小白哩~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7#
發表於 2009-8-17 03:0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17 03:09 編輯

一邊說餅很大,何止三代吃不完,另一邊說,這根本就沒有用

既然沒有用又何來三代吃不完? 既然三代吃不完又怎麼沒有用?

當然上面的都是你們個人觀點,我也不敢有意見,還是一句你爽就好

但很明顯每個人的理解角度都不同,也都有其疑問

說實話到現在我很懶的理,也沒興趣解釋

告位要我親自證明也可以,但要一起玩才好玩

我拿認證的次代,P大就拿什麼證件都沒有的次代

就用一級鳥種,看要朱陸冠還是大金黃,這兩種公會有認證次代

但我想你不會玩,因為沒證件又一級馬上你就BYEBYE了

不過你不用擔心,我猜你也知道,最後你也只能用該品種鳥的進口證明晃過去(非該鳥)

但是記得腳環號要一樣喔!

順便說明而這就是"野保法",也就是產界的問題

各位~認證並無強制性,且有條件

而且沒進口證明私下販售的問題,也有鳥友來電認證也說明其友人的證件曾用買的,還挺高價位的

就剛剛朱陸冠跟大金黃就好,如果各位不小心遇到保警,你又沒證件,怎辦???

開罰30萬起跳,進口證明就算是10萬你都要買,所以證件比鳥貴

7月7日公告55條列管的黃領帽跟小白,這兩種鳥在台灣不是少數,與其在這跟你們爭議認證效力,

不如公會去爭取修改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管理辦法,當然我們已經在進行

實話告訴各位,這兩種鳥在交易時取締,罪大概不會比過失殺人輕,

而這問題有人去注意嗎? 我猜大家都還是停留在55條人工無罪的想像空間裡

提"法"大家都排斥,但先前我確信我已經用公會名義說明過,當然給排斥的灰熊厲害

但排斥有用嗎? 難道處理的態度不是將它徹底了解後才能攻破而無後顧之憂嗎?

只是各位都理解成威脅恐嚇,還我威脅恐嚇各位~我想我沒資格可以去影響到政府修法

在與農委會共識出人工與野生兩者界定前,也在公會尚未成立前(公會成立7-10日;該條於7月7日生效,其野保法應在早2個月就公告修正.)

是否同我在更早之前所言,保育法只會越來越嚴格.就1.禽流感每年冬季有 2.要政府多一事管不如少一事抓....

至於剛剛看到還有人說被查緝時間點問題,就更好笑了,我出國回台灣第一天在電視上看到豬流感疫情時,

第一個反應就是鳥店又該慘了,然後就是我慘了

因為申請公會就什麼狗屁鳥事都扯到我身上,會不會想太多了點?

就像現在認證一樣,不用說我也知道,如果有人又被查了,肯定又是扯到公會來...然後就又傳阿傳阿傳阿到大陸去

然後SOE上就又出現某些特定帳號,又開始傳阿傳阿傳阿~~~我都想說能不能煥一下新招了

~~~~~~~~~~~~~~~上面這些都不是解釋,因為剛剛一開始我已經說了懶的解釋,就是說一些話而已.

就請別再爭議了,"爭死無值"

不過我也要先說~認證有需要的不一定能辦,反之,自覺沒有需要的也不需要辦

總之-都學法官自由心證吧~~~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8#
發表於 2009-8-19 01: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19 02:14 編輯

回復haselena鳥友.

次代認證是以一級以下的鳥種為目標的嗎(虎皮那幾種除外)
以目前常見的灰鸚.紅肩.塞內.金太陽.賈丁.p屬都是嗎?

範圍-由本會發文林務局詢問後.其認證範圍.林保字第0981614012號回復
(桃面情侶鸚鵡Agapornis roseicollis.虎皮鸚鵡 Melopsittacus undulatus.玄鳳鸚鵡 Nymphicus holandicus和玫瑰環頸鸚鵡Psittacula krameri),附錄一級台產次代.其認證條件為.親鳥進口證明正本中.12.Appendix NO./Soures為"D"者
註:D - 附錄 I 為商業目的而人工繁殖的動物及植物.
野生動物保育法五十五條指定公告鳥種,本會不受理承辦.五十五條指定公告鳥種,下列網址查詢
http://conservation.forest.gov.t ... 29&ctNode=631&mp=10
相關CITES規範,下列網址查詢
http://cweb.trade.gov.tw/kmi.asp?xdurl=kmif.asp&cat=CAT330

請問我的灰鸚是直接跟鳥友買的.現在如果要認證可以認證嗎?要準備什麼文件呢?

文件及流程請直接參考高山叢林版面.

如果可以認證,  
第一點:請問如果我被人抓到,  誰會傳喚我,  誰會對我的鳥罰款或銷毀?
第二點:那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  我把認證卡拿出來後  就不會罰款或沒收鳥(或其他刑責嗎)
第三點:或者我被罰款或沒收鳥後 拿著這張卡可以得到完全的補償(有人會賠我錢或還我一隻鳥?)
第四點:還是拿了認證卡, 只是代表我跟公會買了保護,所以當我被抓到時,公會只會挺身出來幫我打官司 ,可是卻不保證可以不罰款或沒收鳥呢?
第五點:還是拿出認證卡之後  就完全沒我個人的事  變成是公會跟 抓我的人的事 呢

以上問題,昨日詢問
1.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並發函詢問.
初步共識,同上依林保字第0981614012號並由上述單位再次詢問林務局確認無違反野保法後,
如順利其後續將由該總隊進行各縣市分隊"教育訓練"並告知.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並發函行政院中辦詢問.
無共識,該單位回復,走私問題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無關聯.但本會仍具名函送行政院中部辦公室進行後續處理

綜上
一到五點回復,我仍不知認證既已排除野保法.檢察官會何法進行起訴.法官只相信證據.與林務局公函往返可證

或用最簡單的說明:
一.如認證為野保法範圍之內,其做法應為強制,且須授權. 以下例子為晃站討論區.
http://www.swingingbird.com/forum_reply.asp?Query=&ID=29481   
很清楚該例就是屬授權認證

二.如認證非為野保法所管,實在找不到相關例子,但有類似的提供參考,以下各位就會看得很模糊

舉例"紅龍"
這是保育魚類.但各位應可於水族館內見到公開買賣.為什麼?
水協有一認證制度.其做法與我們類似但較為容易執行
多數進口之紅龍皆有晶片.並加註於進口證明...............這一點跟鳥類貿易商於進口證明加註環號相似
那麼為什麼說容易執行? 因為紅龍魚幾乎沒有次代的問題.

那還會不會查呢?還是會...因為打在魚身上的晶片可以掃,總會有不合乎規定的
因此先前有說明過,查緝是不可抗拒,遇到皮的,他可以盡一切所能的找你碴.有辦法根治嗎?>>>很抱歉沒辦法
就像有鳥友飼養一級鳥種,也有進口證明正本,可是>>>cites環號居然跟內視卡上環號不同,??????
當然...查緝人員不要去對腳環沒事,法官不去對腳環也沒事

而我們問題正好與紅龍魚相反,查緝單位明顯知道台產鳥很多,
且合規定的就是一隻鳥一張證明且環號加註復印無效.所以就算商號內有進口證明,皮的一樣送你上到法院,
那cites又有沒有用呢?>>>這很明顯也是顆未爆彈

回歸認證問題.
排除了商機問題,大部份鳥友著重點還是在於法律效果.
但是實話告訴各位,既然認證已排除野保法,並只要會務沒有違法,如強辦55條內鳥種認證>>>一定包
不過關於這部份各位有反應公會繼續努力,有鳥友建議看是不是有國際的認證單位可協助或是如工業常用的sgs
這部份將持續做後續完備的處理,給接受認證的鳥友保障.

以下回復poipoi鳥友.

你以公會發言人的身份發言,到處宣導公會的非法源依據效力,確實構成詐欺背信及圖利之嫌,那我是不是要告黃先生您呢?
>>>我個人認為正好相反,假設我宣傳的是法源依據效力,這才是大問題,光parrots168的鳥公文就可以告發我了,不過要告也是農委會告我就是.至於詐欺背信及圖利...就扯得更遠了,也不知道怎樣去回復您的指正

若是我舉發您持有保育類鸚型目物種,並且疑似非法持有並飼養
>>>這句話建議修改,因為這是一切黑函飛天遁地的根源,您用"疑似",教壞了很多人.

簡單來說,公會此時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您其實也清楚,公會頂多出面幫你打官司,當你的法律顧問而已,實質上,能保護您什麼?
>>>那請問您覺得公會應該扮演什麼樣角色? 同我上述,總會有皮的,死要績效送你上法院的,那公會除了做您上面說的事外,還能做什麼? 請指教~

那我是不是該申請對該公會提出物種及人員名冊清查核考的動作呢?那是不是正好將這些飼養者給出賣了呢?
>>>誰都可以申請沒錯,但我請問您向哪一單位提出申請?這人員名冊清查核考的動作????
我想你也知道是要向本公會申請,有道理說公會的會務,你可以向其他單位拿資料嗎?最好其他單位會有資料.
如果認證的次代不是為了出口預備,連送農委會的手續都不用,再者就算你向農委會提出申請,他還是會發函到公會詢問,再來...鳥要出口,公會有必要將其原飼養者資料送上???傻了.問貿易商看有沒有這一回事;另請詳讀辦法中保密原則.除了警政單位有明顯的證據須要本會提供資料外,不給又能怎樣?你能告公會什麼?

說實話,我已經表明,您法律上專業我不敢造次,
但是...產業上問題解決方式不是靠法律就能進行處理,因為"法"是一番兩瞪眼,不是公會倒楣就是各位倒楣
就同您說的,"若是我舉發您持有保育類鸚型目物種,並且疑似非法持有並飼養"這也是人人可以~
所以,您有建議我個人歡迎您來電指教,我也回復了您文章內有?的問題

最後~~~~
"黃先生,再奉勸您一句,您還年輕,做錯事出面道歉,社會是有包容心,可以原諒的!
但是,您在玩火,您再持續下去,難保不造成下一次的稽查行動"


稽查行動,我已經說的很明白,是不可抗拒...除非稽查行動係針對公會,當然那也是公會的事,與其他鳥友無關
再者...您文章語意已經很清楚告訴了其他鳥友這東西的問題,再更白一點說明,不就是說養到台產次代鳥的就是在玩火了,實非我陷各位於不義,這沒辦法是事實~
至於年輕問題,我想年齡不代表什麼,重點應是我身處這產業是從我小學時父母擺路邊攤
開始

"擡面下的事硬是往上拱,行政機關的立場很簡單,他們要求自保,自然會有所行動!
別因為您個人的念頭而導緻更多無辜民眾可能陷入危機之中!"


1.行政機關立場是很簡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求自保???認證已經很明顯不關他事,請問他要自保什麼?要行動什麼?將認證鳥種通通列入野保法然後取締?...傻了早已經列入早有在查緝,,,不然您以為公會現在是在做什麼???

2.就我個人區分很清楚,什麼東西上檯面是對的,而什麼東西上檯面是不對的,當然會務執行並不是我說了算
既然鳥類商業公會已經成立,為何還要檯面下作業???如果成立目的是大搞檯面下作業,那才是讓產業陷入危機
當然就您的疑問,我的解釋是唯一會產生問題的就是排了認證之外的鳥種,但那就是野保法所作的規範...就像我上面說的一致,別提"法",他就是一番兩瞪眼,沒有空間可言~

3.認證有人支持有人反對,但我個人就很不清楚您的動機是什麼,一方面說了這東西不太合法,您用"疑似"我知道,一方面又說這認證會讓人陷入危機,那>>>那請問您感覺具體的狀態應該是如何???是維持現狀?但您又用疑似......真的不太明白~


4.最後,我明天去一趟東勢林管處詢問保警看看,相關的問題,明天晚上再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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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9-8-19 23:56 | 顯示全部樓層
踢爆???八卦周刊阿~
你這鳥公文能證明什麼?能證明公會發的認證卡無效嗎?
你不覺得你很可笑,以為拿了張公文就當成航空母艦在用,先搞清楚是小鷹號還是小雞號
召開會議討論相關議題你覺得很好笑阿???你又知道公會發現什麼問題所以要召開聯合協調會議...
自作聰明.
我建議你再發一次文直接問.公會所核發的認證卡是不是無效,這樣會不會比較快阿~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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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9-8-19 23:58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大家想知道的是,繳了保護費後是不是就安心了~~

拿錢總要辦事吧!只是我覺的最近有一個琉璃咬傷人的新聞~~就有人硬要說成藍喉了
那那真的會很難扯的清啦~~

看來以後只要養小鸚月輪卡美跟虎皮就好了~~ ...
Smart 發表於 2009-8-19 13:19


琉璃跟藍喉???

如有上到法院,法官還是會有認別鳥種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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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9-8-20 00:07 | 顯示全部樓層
haselena大,如同我之前說的一樣....
回文一大串.......可是重點在那?????有回等於沒回一樣!!!
可以請你白話一點嗎?? 不要又是一大串的條文和法律(如果那麼懂,早就當律師了).....

不然這樣問好了.....
當一大 ...
Holly 發表於 2009-8-19 09:50


我已經明白告訴各位,龜毛的硬要抓的就算你有進口證明正本,他還是要你拿檢疫證拿海關進口證明,不然沒用,那你怎辦?
問一下台灣所有貿易商,敢不敢做這保證,查緝單位一定認可這進口證明
這不是推託之詞,事實就是如此.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12#
發表於 2009-8-20 00:5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20 01:08 編輯
黃先生   感謝的回覆
然早知道您要這樣回覆我 我就不用這麼期待答覆了
您的回文 不是又拿哪個條例給我看  要不然就是叫我參考哪裡的資料
我是一般的民眾提問  不要弄得像某個公司單位在提問一樣  (制式化的文字)
小 ...
haselena 發表於 2009-8-19 09:18


我想應該這樣解釋

1.林務局保育科-為行政單位
2.內政部森警隊-為查緝單位
3.海巡署-為查緝單位

三者會聯合稽查.尤其是專案實施
那麼問題來了,查緝單位只對於勤務執行,
其他鳥種識別或是文件資料等等都是由林務局保育科負責,,,所以聯合稽查會有行政單位
再公會發函詢問海巡署及森警隊時,林務局保育科立場皆為不違反野保法說明.
然而今日到林管處時發現一問題,每個單位立場均不一致,但很奇怪的是都明白說明有沒有罪是法官的事...他們只是執行,而且是連同有進口證明的也是一樣送

ok.問題來了
那到底法官會怎樣判決???會用什麼罪名起訴???這就是認證制度其效力的重點所在,也等同於進口證明的效力所在.
在此各位的認知應該改變,不應該將重點放置於取締單位的認可
因為事實上,你也找不到任何認證制度不會有查緝,就連農委會的吉園圃認定都還是有人查,不是嗎?當然,這部份於9月3日的會議也會提出來討論看看>>>既然各位有此需求,我們也會極力爭取見卡無罪.

回歸問題重點,上了法院,公會自然需要為其認證所負責,各位也無需擔心上法院(如果是無可避免的狀態下),就算是與保育法無關的海巡署也要有證據才能說走私
例子:警察...口袋裡有1000塊,就是我搶來的嗎?...頂多用懷疑而扣留你~就我所講明遇到擺明找你碴的,扣留你你會很幹,但也沒有辦法.
那麼公會所有的公文能夠證明其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包含非法飼養41條
大致與進口證明意義相同,
如果這狀態還會被判有罪,原因1.申請不實,2.這法官真得很@#$#,而這兩種就是公會不敢保證100分的原因,因為都不是屬於可控制的範圍.

今天也電詢了科長,反映關於這部份問題,並基於協助立場,一同海巡,保警召開聯合協調開會,及部份受過取締的公會會員店.就是模擬聯合查緝時的狀態,我也會帶幾隻已認證次代到場,我就要看他們當立委面前是怎樣進行取締我,用什麼理由來取締我,全攝影下來,當場抓我那就認證無效,不抓我就是認證有效,我也懶的一個單位一個單位問,又看一個單位推一個單位,說實話要的就是同各位所言,最好就是見卡有效.
~省得跑法院~

而有關於認證的疑問都希望在9月3日的會議後停止,謝謝各位~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13#
發表於 2009-8-20 01:19 | 顯示全部樓層
哈哈哈 再發一次文 結果會不一樣嗎
若我得到的回函你覺得有問題 你幹嘛不敢自己發函去問看看呀
還要我再發一次函 你以為我跟你一樣吃飽撐著呀

還真說的理直氣壯咧
怎麼之前不談認證適法性問題
非要有人揭發事實才 ...
parrot168 發表於 2009-8-20 00:23


若我得到的回函你覺得有問題 你幹嘛不敢自己發函去問看看呀
我從不覺得有問題,也沒有表示過這回文有任何問題
搞清楚是你覺得認證有問題所以你發文詢問,還揭發哩~拍電影阿?
適法性問題,何謂適法性請問?適的是什麼法?
公會認證辦法上面有寫是適野保法阿?你到底看過辦法沒有?
回文不是也告訴你不關野保法嗎?如果沒有適法你不早告公會了,犯得著在這囉嗦
要我發文,我能發文詢問某人是否腦殘嗎?別又自己跳進來,我沒說你腦殘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14#
發表於 2009-8-22 12:5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有個疑問
萬一禽流感高病源又爆發了
那公會是不是首當其衝呢?
防檢單位會不會照著公會名冊去追查鳥友呢?
那這些鳥會不會被撲殺呢?
換個角度想 若是變成寵物合法化 不是比較重要嗎? ...
artificial 發表於 2009-8-22 02:50


您好.

關於此問題,以下回復,如覺得無依據,可逕自詢問疾管局

如台爆發禽流感疫情.

您所顧慮點-照公會名冊去追查,後撲殺問題

回應-依疾病傳染防治法,鳥類,其爆發點如甲場,再如有乙點距甲場10km及丙點距甲場20km且皆位於同縣市內.
其法為,甲場必撲殺,乙場受檢測(確有病原才會撲殺),丙場無關聯;這是屬法規規範之.

再者-以公會立場.如真為禽流感爆發,為避免其疫情擴散,於情於理均應主動提供距爆發點10km範圍內飼主受檢.

以上回復.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15#
發表於 2009-8-23 01:0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23 01:10 編輯
只要你的鳥場(不管養幾隻)
只要是距離三公里以內的 公會都會主動檢舉通報並加以撲殺
十公里以內會主動通知檢疫單位過去你家查抄
大家小心點吧
別花了一堆無效認證的冤枉錢 還搞得一身腥 ...
parrot168 發表於 2009-8-22 17:04


我想你對於法規真的不了解,

何謂查抄? 你有看過疾管局去查抄哪一個鳥友嗎???

那屬疾管局立案的飼養場呢???那...........一有疫情.............不就全玩完了

連查都不用查,連該撲殺的數量都清清楚楚,莫名奇妙~那是不是如你所講的都不要

申請比較好?還是說鳥店?每天都開門.....

禽流感如果真的發生,確實要做到的就是避免大規模擴散.

如你所言,那是否讓疫情一直擴散?

當然你忘了說清楚一件事,如果真為此

有認證卡與無認證卡的飼主,於疫情發生時

恐怕更具有差別,

就跟車禍一樣,沒有強制險就先開你一張單再說了

至少不會被多開一條非法飼養保育類動物,當然防治動作大家要一起做好

有爆發出口線會中斷(已經一次過了)或是擴散,對誰都沒有好處

有的時候我還滿感謝你的凸臭~說真的一次解釋無法全讓鳥友明白

多虧你,從認證到現在,一直舉反例來,當然也讓我個人充實不少知識.

該跟你說謝謝的還是要說~雖然有時候真得很懶的理你~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16#
發表於 2009-9-2 13:00 | 顯示全部樓層
相關問題,明天聯合會議會進行討論.

另明天的會議也有鳥店老闆上場說明被取締時現況,目前官司訴訟中

至於是不是有人被開單,"有"

各位要的法律效應,原則上難,除非是授權,經法院公證,就有強制性

如果各位要的是這樣,就不需要努力,修55條就可以了,相信也會很快

但該"認證"後該鳥即為野生動物保育法所管理,不得買賣繁殖展示呈列,這一點應該也沒鳥友願意

因此,本次會議將著重點在於附帶於證卡上的其他效力

1."出口"憑證
--->鳥都能出口,總不可能是走私鳥或野生鳥吧,,,該點99%沒問題

2.有效認定
--->保警方面已經確定遵照林務局方向走,有疑問的也可以自行打電話到總局詢問
--->海巡署,((明天開會才能知道))

綜上分開說明

1.取締執行部份(保警跟海巡)明天確認好

2.公會該有的公函文件證據,會議後該再補上的就補上

3.司法單位,簡單說就是看證據
這完全獨立的單位,希望各位鳥友也不應執著於該點,確實法官如何判決無法給予肯定答案
但是林務局同意有相關認證官司願意出面進行說明."無違反野保法"

最後-
認證無強制性,方式按認證辦法進行說明

九月底將與疾管局開會討論,禽流感的防治動作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17#
發表於 2009-12-28 17: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12-28 20:34 編輯

僅回復一次

1. 認證制度.當初與林務局與海巡署溝通時確實是以"台產次代"為標準認證.
    (目的:台產無走私/人工非野生的原則,其開會記錄也都曾經刊登上站)
    這段期間也已經陸續上法院驗證無虞/相對會員鳥店亦有海巡署巡查時主動提示無虞
2. 簡單說只要法官願意相信即可.這並沒有相衝突
3. 均無強迫,並且現階段入會需有2位以上公會會員證明.

就我所知很多鳥園被抓之前 他們好像有收到公會寄認證費用的信件

請別再把近月大規模查緝扯到公會上,過去的繪聲繪影也應該還給公會清白,
一開始由於推行,因此全省發出約百餘封信件,您這樣說實在有不公道的地方,再者也只是寄發認證辦法試行,沒有強迫也沒有要求~
,被查與不被查每一縣市做法不同不應該一概而論,簡單說公會只是台中縣一個小小地方公會,自認沒有辦法也沒有權力讓分屬其它縣市的查緝單位亂開槍,
我相信台灣也沒有任一民間團體有該權力,相同道理亦無法阻止查緝現象發生.

以上無任何意思表明,不合意見也請見諒,看看就好!
畢竟現在已經夠亂了,應該也沒必要再添亂了,養的想好好養,賣的也只想好好賣~
這話題吵一次就飽啦!不用第二次掀風波了~~~感恩

*由於soe版主已有言再先,討論區不討論該問題,遵守版規~如有疑問請直接來電04-25121792.     

~謝謝各位~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18#
發表於 2009-12-29 01: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10-1-1 11:34 編輯
1
不好意思冒昧請教你,據我所知這次全台鸚鵡大掃蕩據都是為了說大大你在板上說有你們公會的認證查詢單位就不會抓,惹毛了海巡單位及農委會才會全台大小都抓,甚至連高雄北站有牌照也逃不過,這個消息在一個半月前就流傳 ...
block 發表於 2009-12-28 23:11


這部份容我解釋

從今年八月時公會就已經有會員店遭到查緝(公會接獲第一間查緝到現在的時間不只於一個半月),陸續到現在,該問的單位(林務局/海巡署/保警)所得到的解釋都是安康專案執行期,這部份公會有義務去進行了解,因此資訊也相對於產業的各位豐富,例如:北部海巡單位的高層調動,新官上任總是三把火;
下年度仍持續執行但是方式更改為配合所在的縣市政府農業單位進行,公文也已經下了.
但是上面這些都是不能多說的事,一說很容易又會被有心人士利用且攻擊

您的疑問我想也是大多數鳥友疑問,再資訊不足的狀態下,各位的推測我也不能說什麼
但是會務多半是我經手處理,唯一會被公會惹毛的單位恐怕是農委會的畜牧處,
因為公會還有產銷班要爭取,雖然台產次代認證的數量只有近千,恐怕要爭產銷班還有一段時間,不過也已經開始著手進行後續~
但說惹毛也不恰當,畢竟成事的過程就是這樣,不去爭取不去盧,大概也沒有效果~身處台灣
另外再說明的是海巡署/保警/農委會事實上是不相關聯的,各位很容易把保警跟農委會劃上等號,但事實上這一個是行政單位一個是查緝單位,根本就是不相干,就更別說海巡署了
了解這一點後,應該比較能夠了解為什麼林務局會有55條,保警卻還是抓成這樣了~很明顯兩單位不同調.

至於南部最近查緝的風波起源,我個人推測是亞洲野生物貿易的緣故(但只是推測)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12/4/1wrn3.html
恐怕也會持續擴大偵辦,因為13日有再看到其擴大偵辦的消息,說實話挺麻煩的這事情
也就只能看後續狀況了,也希望這件事盡快落幕

嗯,這邊再說明一下,產業內有問題需要協助,不管是同業或是鳥友,能幫助的我個人不會推辭,但是不能因為問也不問,就自己想像成受害者,進而產生其他的受害者,或是有心人利用這些事情來做正反兩手策略這樣就不夠成熟,外界的耳語或多或少都有鳥友告知,我也只是笑笑就過去了,從幾億開始到$#%^&^%*%,無效的無路用的&^(*^(#^#,,,不到半年事實也告知了各位,多爭無益.

謝謝你的提問,也順便釋清一下...上面這些話屬實與否,問問看就知道了~
拜託各位了,本篇就別再回文,有疑問請直接聯繫,是解決問題最快也最直接的方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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