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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天地鳥禽 於 2009-8-16 07:34 編輯
poipoi
大大你文筆好,可否提【陳述意見建請鹦形目二級從三十五名錄草案之中移除】一文供鳥友於此草案7日意見期!一人一封建請鹦形目二級除名!
主 旨:預告訂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訂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coa.gov.tw)及本會林務局網站(http://www.forest.gov.tw)。
四、
98年7月8日華總一字第09800166561號總統令公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及40條條文,其中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於本次修正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故配合訂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8月11日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本會林務局
(二)
地址:10050台北市杭州南路1段2號
(三)
電話:02-23515441轉657
(四)
傳真:02-23217661
(五)
電子郵件:service@forest.gov.tw
35條-2中兩條廢除但是又成立訂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名單其內容2合1沒有改8月11日
鸚形目沒有除名希望有鳥友擅於文章提出【陳述意見建請鹦形目二級從三十五名錄草案之中移除】供鳥友於7日之內電子郵件:service@forest.gov.tw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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