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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arrot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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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代鳥認證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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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9-8-15 00:43 | 顯示全部樓層
看了那麼久 根本都在雞同鴨講,
稍微整理一下兩邊的言論,
把問題拉在同一條線,
P先生 以甲方稱:
黃先生 以乙方稱:

甲方所持公文是行文農委會林務局後回函,
以個人判斷, 發文內容不離公會認證是否符合法律精神以及合法性.

乙方根本不懂問題或者直接避開問題, 只強調該公會合法性, 所以兩方一直沒有交集.

回過頭來看, 個人推測, 若是乙方確實不懂甲方所提此回文用意,
那確實不懂法律定義以及公會實質自治權.

之前本人也曾提醒過, 公會的法律源以及定義, 無奈乙方未曾認真將法律部分研讀, 或者, 業務辦理者未曾詳盡將內文行始效力釋於乙方.

換言之, 公會的權力, 是無法凌駕於行政權之上的.

怎麼解釋呢?

先提兩個詞 "備查" 以及"委辦"

所謂備查, 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呢? 答案是 有的
但是 這是以地方行政法上的解釋 行政法所含括的單位屬地方自治單位
什麼是地方自治單位, 簡單來說 就是"鄉鎮市"(請參考鄉鎮市組織自治條例)
所以, 公會的備查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我只能說,除非你的公會是豐原市公所, 你是豐原市市長,那不然,是沒有任何法源依據的.
另外, 備查所指的責任權責在於公會本身,但身屬非行政自治團體,何來合法之說呢?

再提"委辦"

地方制度法第卅二條第2.3.4.5項時效相同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簡單來說,若你拿到委辦這兩個字,都不見得有行使權,需要多方的法律源的.
行政院行文了嗎?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嗎? 地方議會決議了嗎?
就像玩梭哈一樣, 拿到同花順都未必能說話, 你卻只拿了一堆烏龍牌就想唬人.

林務局所回一文之中,非常清楚的解釋了

"備查"一詞是屬於觀念上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該認證制度亦僅屬公會之自主管理機制.

注意到最後一句了嗎? 林務局就簡單的告訴你,這個認證制度他們不承認,
已經清楚的把認證標準降低為個人認知了,
違不違法? 不違法. 有沒有效力? 不 並沒有
黃先生, 貴公會的認證,已經確實由主管機關表示,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您還需要強詞奪理嗎?
貴公會連"產業自治"這四個字,都僅在備查階段,竟異想天開,實為不妥.

今天,若您有民事糾紛向警局報案, 以警方瞭解後,可以將案件成立或者備案.

請注意,您目前的備查兩字的法律效力與警方的備案是相同等級的.
需要三聯單嗎? 不需要  案件成立嗎? 不 並沒有

個人立場奉勸您, 撇開問題不代表問題可以消失,
黃先生所提認證為"人工" 此一條件是無法成立
林務局已經行文澄清了, 事後,若是由貴公會所行使之認證機制
是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的, 這樣, 您瞭解大家所質疑的地方了嗎?
另外,公會不會包起來的,別把事實陳述反了,貴公會已經是立案公會,
是合法行使的組織,不是說結束就可以結束的.

最後只強調一句,您目前所提之認證制度,已經很確實的由林務局所告知,
貴公會本身行為,與農委會"無關"
相對的,日後,此認證制度,農委會不需承認,卻可能借由此認證名冊
會同保育警, 對鳥友進行舉發.
以目前來說,在法源依據尚不明之前,貴公會此動作,根本就是讓大家陷於危險之中.
另外,依據國稅局的稅務法來說,貴公會認證制度及收費行式有很嚴重的瑕疵
敝人不敢說是違法,但,確實與法律精神不符,若是遭人檢舉,
恐怕貴公會會有嚴重的問題.


最後,不要再說你要將問題交給律師了, 不要每次遇到問題就找藉口迴避,
正面回答並解釋一下吧,或許大家會念在你尚少不更事,會原諒你對法律認知的不瞭解,或許以後敝人可以在法源上盡點棉薄之力.

2#
發表於 2009-8-15 03:13 | 顯示全部樓層
poipoi 大大 :
說的真是好  但是真的太多太長了 看的好累
其實我跟很多鳥友只想了解一件事
公會的權力一定是無法淩駕於行政權之上
既然白紙黑字還在辯什麼 ?? 我真搞不懂
很確實是由林務局所回覆的文
公會行為與農 ...
LDS 發表於 2009-8-15 02:44

法律的東西, 可以牽涉非常多, 我只是把含括部分給寫出來,
說個比喻好了,
明明是一件民事糾紛(尚未構成案件),
公會就急急忙忙跑去警局報案 警方瞭解後受理備案,
備了案之後就到處告訴大家警方開了三聯單了,
急著跟對方討賠償,
備查的道理就如同這階段,
結果,警方跳出來澄清此案並未受理時,
牛皮吹破了該怎麼辦呢?
大概只能選擇繼續撒謊瞎掰下去吧.

可以很確定告訴大家,農委會根本不理,認證只屬該公會個人行為,
要是名冊交過去後,小心反而一個一個被點名,
反而讓自己成為被抓的對象.
提醒鳥友一點,這類的文章,反而會引發相關單位的注意,
除了造成恐慌之外,先被開刀的對象,
很有可能是已經加入公會活動的會員,
在保育課的眼中,加入公會的是不是公然挑釁公權力呢?
這個認知上就真的很重要了,
別忘了,在民主國家,許多法規是依單位行事的,
准了個公會,不代表公會可以比法律大.
除非修法,那更慘了,法人代表,又已經列舉收費,
加上相關單位已經發文撇清了,
可能性,自己判斷吧!
3#
發表於 2009-8-15 15:53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完黃先生回文,
只能笑一笑,
很多事情不是你所想像的就可以達到的.
公會的定義是什麼? 一個民間的組織團體.
公會真正能達到力量的,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人數.
你的法源尚未推行,就先搞認證,你怎麼不說你是自己將自己出賣給農委會?
不是愛鬧的小孩有糖吃,如果這樣,柯賜海就不會被罰款了(判決案例請到"法院資源網查詢")

你的認知上,把公會的力量看的太大了,根本就以為凌駕在法律之上,事實上,並非如此.

這件事情的程序如此,今天,某甲吃壞肚子了,急急忙忙要拉肚子,結果,到了茅坑,褲子還沒脫就急忙蹲下來拉屎,結果,反而拉了一褲子大便

另外,你說,要是有人被抓上法院,拿著公會名義,跟農委會有關係嗎?黃先生,農委會已經很清楚聲明,他們的立場是配合你的要求, 這點法官只會認同"便民服務", 有沒有法律上的抵觸? 沒有的,所以農委會根本連責任二字都牽涉不了,
法律就是法律,一個字都變更不了的.

你把"不反對"跟"同意"二字完全搞混了

同意的話 就會有"委辦"兩個字出現,我第一篇文章應該解釋過了.
農委會從頭到尾,都沒有同意您的東西,瞭解嗎?

行文政府機關單位,以下對上層級,若是推行條例通過,是會收到"委辦"文的
由此可知,您依舊不瞭解您目前的進度還是在原地.

再說清楚一點,如果今天你公會有鳥友飼養被舉發了,一褲子大便的是鳥友也不是公會,公會負不了什麼責任的,別誤導別人!!!!
4#
發表於 2009-8-15 15:57 | 顯示全部樓層
另外,您提及到您不滿30的問題

我比較好奇的是,這代表了什麼呢?您尚未成熟嗎?所以公會的對外窗口是交給一個年紀不到30未成熟的年輕人嗎?
這是您想表達的用意嗎?
還是您已經在替自己找台階下了?公會從開始至目前,一點都沒像你所說的有如此般的法源依據,
所以出問題後,再向社說大眾致歉說,因為自己太年輕,經驗不足,所以要大家原諒你嗎?
很抱歉,拳怕少壯,我向來對於這樣的論點很感冒的.
5#
發表於 2009-8-15 16:01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蠻好奇的,您的支持者怎麼都不見了?
公會應該人數眾多的,不是嗎?
敝人斗膽推斷,現在大家都認清事實了,所以與您盡量避而遠之,
孤軍奮戰的感覺真的很辛苦,您辛苦了....
您發現一點了嗎?出面跟您槓上的人越來越多了,因為,法律不是你所想像的如此,
大家已經在看您笑話了,真是苦悶了您啊!
6#
發表於 2009-8-15 16:05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個技正看到你的回文 一定會覺得很冤
不過就是去參加過你們一次會議
就要常常被拿著參加會議時拍的照片 來替你们的一些543理論背書
估計該技正 都不知道他的照片這麼有用喔

另外別飆髒話 這裡有很多未成年鳥 ...
parrot168 發表於 2009-8-15 16:00


說到這個部分,我想,當天與會的政府機關辦理人員應該會很冤吧...
技正的職務,說白一點,就是審查申請執照中某個關卡,
您提出了申請,他就必須與會,別把他的與會當成支持貴公會了,
又在混淆鳥友視聽!!
7#
發表於 2009-8-15 16:20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樣好了,與其在這邊解釋辯論貴公會的存在價值與法源依據,對大眾來說,不過是時間上的耗損.
最簡單的方法來處理,
您一直強調您本人與公會並不同,
建議您將二級或一級保育類鳥種登記認證在您的名義之下,
由敝人對您進行舉發,
再看公會是不是有辦法保護您,而不是只站在法律顧問的立場,
這樣就可以清楚明瞭公會是不是真的有法源依據,也省的大家浪費時間,不知您對敝人提議如何見解?
若您遭到判刑罰款或者沒收銷毀,
那代表您這段時間都是在欺瞞社會大眾了!!!!!!!!!
8#
發表於 2009-8-17 02:01 | 顯示全部樓層
好.

不過我有更好的建議,你就告公會比較快.

相對承擔誣告罪,這樣雙方都公平.


對了您就告公會詐騙鳥友好了,直接又準~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7:17


黃先生, 您誤會了吧! 我何德何能來控告公會呢?
你果然從頭到尾都不明白我的文字,
一件事情分為好幾個部分,你卻偏偏只看到你想看到的部分,
公會的認證制度,在組織法前提之下,是屬於社會組織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屬於民法的個人行為,當然,不盡相同,只是,這樣的解釋比較清楚!
公會的會員想怎麼拿錢給公會買一張沒有法律依據的卡片,是他的自由,若真說要告,反到你以公會發言人的身份發言,到處宣導公會的非法源依據效力,確實構成詐欺背信及圖利之嫌,那我是不是要告黃先生您呢?您放心,我並不會這麼做的,年輕人會犯錯,情有可原,社會不是這麼冷酷無情的,你還年輕,做錯事還來的及回頭,路走偏了,快回頭吧!
針對認證的這個部分,若是我舉發您持有保育類鸚型目物種,並且疑似非法持有並飼養,簡單來說,公會此時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您其實也清楚,公會頂多出面幫你打官司,當你的法律顧問而已,實質上,能保護您什麼?
相信您一定很清楚! 最近天災人禍的,實在無心與你在此口舌之戰,如果您能堅持公會可以讓飼養保育類動物的會員合法飼養,那我是不是該申請對該公會提出物種及人員名冊清查核考的動作呢?那是不是正好將這些飼養者給出賣了呢? 不只我可以這麼做,每個在憲法底下的公民都可以這麼去提出要求的,所以,別變相的賣了這些人,把鈔票送給你數,卻將他們送入火口,這樣的心態,天理不容!!
另外,誣告罪的成立方式與條件,請您確實請教您的法律顧問後再來發言,別讓人覺得肚子沒墨水仍要硬撐!
回頭是岸,別在執迷不悔了!
9#
發表於 2009-8-17 02:07 | 顯示全部樓層
黃先生,再奉勸您一句,您還年輕,做錯事出面道歉,社會是有包容心,可以原諒的!
但是,您在玩火,您再持續下去,難保不造成下一次的稽查行動,
抬面下的事硬是往上拱,行政機關的立場很簡單,他們要求自保,自然會有所行動!
別因為您個人的念頭而導致更多無辜民眾可能陷入危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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