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E 鵡林鸚雄之寵物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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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parrot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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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代鳥認證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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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2009-8-15 15:57 | 只看該作者
另外,您提及到您不滿30的問題

我比較好奇的是,這代表了什麼呢?您尚未成熟嗎?所以公會的對外窗口是交給一個年紀不到30未成熟的年輕人嗎?
這是您想表達的用意嗎?
還是您已經在替自己找台階下了?公會從開始至目前,一點都沒像你所說的有如此般的法源依據,
所以出問題後,再向社說大眾致歉說,因為自己太年輕,經驗不足,所以要大家原諒你嗎?
很抱歉,拳怕少壯,我向來對於這樣的論點很感冒的.
31#
發表於 2009-8-15 15:53 | 只看該作者
看完黃先生回文,
只能笑一笑,
很多事情不是你所想像的就可以達到的.
公會的定義是什麼? 一個民間的組織團體.
公會真正能達到力量的,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人數.
你的法源尚未推行,就先搞認證,你怎麼不說你是自己將自己出賣給農委會?
不是愛鬧的小孩有糖吃,如果這樣,柯賜海就不會被罰款了(判決案例請到"法院資源網查詢")

你的認知上,把公會的力量看的太大了,根本就以為凌駕在法律之上,事實上,並非如此.

這件事情的程序如此,今天,某甲吃壞肚子了,急急忙忙要拉肚子,結果,到了茅坑,褲子還沒脫就急忙蹲下來拉屎,結果,反而拉了一褲子大便

另外,你說,要是有人被抓上法院,拿著公會名義,跟農委會有關係嗎?黃先生,農委會已經很清楚聲明,他們的立場是配合你的要求, 這點法官只會認同"便民服務", 有沒有法律上的抵觸? 沒有的,所以農委會根本連責任二字都牽涉不了,
法律就是法律,一個字都變更不了的.

你把"不反對"跟"同意"二字完全搞混了

同意的話 就會有"委辦"兩個字出現,我第一篇文章應該解釋過了.
農委會從頭到尾,都沒有同意您的東西,瞭解嗎?

行文政府機關單位,以下對上層級,若是推行條例通過,是會收到"委辦"文的
由此可知,您依舊不瞭解您目前的進度還是在原地.

再說清楚一點,如果今天你公會有鳥友飼養被舉發了,一褲子大便的是鳥友也不是公會,公會負不了什麼責任的,別誤導別人!!!!
30#
 樓主| 發表於 2009-8-15 15:53 | 只看該作者
我解釋你又說我543,你是不是有問題阿?要人解釋又不聽解釋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5:27

因為你回答的跟被質疑的跟本風馬牛不相及
那不是叫543 那要叫什麼 345嗎
29#
 樓主| 發表於 2009-8-15 15:44 | 只看該作者
我也接到詢問電話,要不要全入野保法,我沒開玩笑,別亂到上面主動修法,其修法方式速度不是你我可體會,到時候才又扯到公會身上,讓公會當替死鬼,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2:59

其實你很聰明喔
恐嚇外加撇清責任
很多問題是你主動挑戰政府法令所引起的 很多匿名舉報跟你沒關係嗎
走過必留下痕跡 雞蛋再密也有縫
你以為說句是被栽贓抹黑就混過去了嗎?
一個人的話可不可以信 是要由他平日的人格表現來判斷的
所以你說的話嘛.......有人會相信嗎.....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28#
發表於 2009-8-15 15: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15 15:36 編輯

我解釋你又說我543,你是不是有問題阿?要人解釋又不聽解釋

一天到晚查抄查抄...我拜託你叫保警來查我好不好?

最好馬上打,我今天就坐著保警來,你看我有沒有事~

就是你這種沒事找事,放風聲,誰知道你居心是什麼~

那麼有意見自己去辦會嘛,去跟農委會爭阿,


拿張鳥文就嘴砲一堆,沒事找事,到現在我都還不知道你到底是爭什麼

都告訴你還貼照片,回你文的技正是誰了,兩個月前的問題你現在又出來講

臭衰了!
27#
 樓主| 發表於 2009-8-15 15: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parrot168 於 2009-8-15 15:48 編輯
我這人別的也不會,跟PARROTS168一樣.專愛找漏洞鑚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2:59

這一點我相信
因為聽說你對大陸野鳥賣到台灣很有興趣
在台灣我是不知道你有沒列入海巡的黑名單啦
不過你在大陸的海關可是列名在冊的 因為你早已經被人檢舉走私了
26#
 樓主| 發表於 2009-8-15 15:06 | 只看該作者
PS:授權與備案在法律上效果或許不一樣,但對公會而言,政府不反對也排除了野保法,那目的就達成.第一期:安心飼養買賣繁殖,不就有了~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2:59


又是一堆543的
什麼叫政府不反對也排除了野保法?
你是還沒睡醒說夢話還是在當駝鳥自欺欺人呀?
法律上可以說政府沒反對就是代表同意嗎?
要害人也不是這樣子的.....
等認證鳥友家去被查抄時,看你拿什麼去賠人家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25#
發表於 2009-8-15 12:59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15 14:16 編輯

我已經解釋很清楚,只是你們有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就是把林務局當成了公會的老爸老媽,但事實上他給公會搞的一肚子火
各位可以認知公會為一個很不聽話的孩子,不過也就是會吵會鬧有糖吃
看他的回文再清楚也不過了不是嗎?認證不關農委會的事.
各位阿!!你們不覺得奇怪,你們也都覺得這明明是他管的,所有矛頭都指到了農委會
"但事實卻回出不關他事"
那代表什麼???POIPOI大大說認證"人工"無效,那我請問,現在SOE上都是野生動物買賣?那還用的著公會陷認證者於不義嗎?不就是跟進口一樣,疫區轉非疫區就合法輸入了,再者送資料不過是為出口準備,林務局是CITES科學機關
國貿局需要他的文件才能核發出口證,不就是這樣而已,您知道我送的是什麼內容?學法官自由心證嗎?你覺得你有立場說公會陷鳥友於不義嗎?這只是你的推測不是嗎?

實話是:公會管他野保法,跟我台產人工次代有關嗎?

公會都已經走到10%,各位還再問公會在原點遇到的問題,不覺得晚了嗎?2個月時間
等農委會做了台灣原生種鸚形目保育名錄再說,華盛頓公約都走不完全了~
拿55條騙鬼阿~有誰被取締後因55條判無罪的~見鬼,過去我也以為55條有用,給保育科一開破才知道沒屁用,
POIPOI大大.政府機關要他負責,想太多了,電視新聞一開哪一個政府單位不是推來推去,就同產業跟政府,在原則上就已經是相互牴觸,過去給查著玩,現在不就是條件談好,他不找我麻煩,我不找他麻煩而已,很難理解嗎?
你是學法,我是經商,兩者立場已經不同,看法規的角度也會不同,遇事處理方式也不同,就同早前我將野保法觀念告知,被幹翻了,說我威脅強迫,您了解我意思嗎?
再明白一點,我們要的就是盡一切所能的讓產業發展,在不違主管法規"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下,我們要盡力做到的就是維持好這一塊空間,不讓有心人破壞

您的法律專業,我不敢造次,不過很多時候法就是法,
它是死的不是活的,讓我看野保法或鳥類出口管理辦法我怕我吐血,跟產業現實差太多

我突然想到一件事,我這裡還有一份人工排野保的公文,比P大的還清楚,還附加了規定怎麼做為有效人工認定
請問POIPOI大大上到法院去,法官要用什麼法判這飼主有罪???
要用野保法哪一條判???法官判的了嗎?拿野保法哪一條判?如果真有罪,農委會自然也脫離不了關係,管他被案授權,只要他不反對同意就好~

公會跟農委會關係很微妙,似敵似友...不過我猜任何公會組織都是這樣
我這人別的也不會,跟PARROTS168一樣.專愛找漏洞鑚
給公會鑚出洞就已經很無奈了加上又有人亂,他就更不爽了,這公文白紙黑字已經清清楚楚,不關他的事,事實上,林務局出來管是迫於無奈,除了這單位,也沒其他單位肯收這攤.

至於年紀,我不到30,所以社會歷練不夠,大豐那件事就很清楚,浪費我時間跑法院
不過,不代表我做事沒有方法.我學會了一切如按法理來那就等吧~慢慢等~
搞不好還要先全部抓去關再說不是嗎?傻了~連我自己都進去了
另外我受不起"董"字輩.先謝謝了,這帽子太大我戴不了

至於另外一個P開頭的我已經懶的理了.

PS:授權與備案在法律上效果或許不一樣,但對公會而言,政府不反對也排除了野保法,那目的就達成.第一期:安心飼養買賣繁殖,不就有了~

~~~回歸重點,問題不就是現在一直問問問問問問的人,硬要公會拿授權
那你去讓農委會授權給你不就好了,授完權一切按野保法辦理~還有強制性
你高興收1000塊也沒人敢說句話,何止幾十億商機,不過你看看會不會被幹翻阿~有沒有傻到拿石頭砸自己腳~別再拿授權當文章,這不是玩笑可以開的
我也接到詢問電話,要不要全入野保法,我沒開玩笑,別亂到上面主動修法,其修法方式速度不是你我可體會,到時候才又扯到公會身上,讓公會當替死鬼,
各位信就信,不信就不信,只是我個人沒有想過原來對上面比對有些人來的好處理就是~~~

不再回文了,認證無強制性且有條件~我們做的就保護好這一空間的運作.
有疑問請電詢或發函詢問.謝謝~
24#
 樓主| 發表於 2009-8-15 08:55 | 只看該作者
請台中縣鳥類商業公會“總幹事”黃董
針對大家提出的問題做出回應 而不是言語閃躲 無法回答的問題就顧左右而言他
真相應該是愈辯愈明 怎麼問題一到你手上相關回答都變成迷糊帳了
23#
發表於 2009-8-15 03:13 | 只看該作者
poipoi 大大 :
說的真是好  但是真的太多太長了 看的好累
其實我跟很多鳥友只想了解一件事
公會的權力一定是無法淩駕於行政權之上
既然白紙黑字還在辯什麼 ?? 我真搞不懂
很確實是由林務局所回覆的文
公會行為與農 ...
LDS 發表於 2009-8-15 02:44

法律的東西, 可以牽涉非常多, 我只是把含括部分給寫出來,
說個比喻好了,
明明是一件民事糾紛(尚未構成案件),
公會就急急忙忙跑去警局報案 警方瞭解後受理備案,
備了案之後就到處告訴大家警方開了三聯單了,
急著跟對方討賠償,
備查的道理就如同這階段,
結果,警方跳出來澄清此案並未受理時,
牛皮吹破了該怎麼辦呢?
大概只能選擇繼續撒謊瞎掰下去吧.

可以很確定告訴大家,農委會根本不理,認證只屬該公會個人行為,
要是名冊交過去後,小心反而一個一個被點名,
反而讓自己成為被抓的對象.
提醒鳥友一點,這類的文章,反而會引發相關單位的注意,
除了造成恐慌之外,先被開刀的對象,
很有可能是已經加入公會活動的會員,
在保育課的眼中,加入公會的是不是公然挑釁公權力呢?
這個認知上就真的很重要了,
別忘了,在民主國家,許多法規是依單位行事的,
准了個公會,不代表公會可以比法律大.
除非修法,那更慘了,法人代表,又已經列舉收費,
加上相關單位已經發文撇清了,
可能性,自己判斷吧!
22#
發表於 2009-8-15 02:44 | 只看該作者
poipoi 大大 :
說的真是好  但是真的太多太長了 看的好累
其實我跟很多鳥友只想了解一件事
公會的權力一定是無法淩駕於行政權之上
既然白紙黑字還在辯什麼 ?? 我真搞不懂
很確實是由林務局所回覆的文
公會行為與農委會"無關"且沒有法源依據
只是一張很貴很貴公會發出的紙
我是不會買的 .... 我又不是白X,買一張沒用的紙
有跟沒有還不是一樣
至於其他鳥友就自己考量
以上言論屬於個人意見
21#
發表於 2009-8-15 00:43 | 只看該作者
看了那麼久 根本都在雞同鴨講,
稍微整理一下兩邊的言論,
把問題拉在同一條線,
P先生 以甲方稱:
黃先生 以乙方稱:

甲方所持公文是行文農委會林務局後回函,
以個人判斷, 發文內容不離公會認證是否符合法律精神以及合法性.

乙方根本不懂問題或者直接避開問題, 只強調該公會合法性, 所以兩方一直沒有交集.

回過頭來看, 個人推測, 若是乙方確實不懂甲方所提此回文用意,
那確實不懂法律定義以及公會實質自治權.

之前本人也曾提醒過, 公會的法律源以及定義, 無奈乙方未曾認真將法律部分研讀, 或者, 業務辦理者未曾詳盡將內文行始效力釋於乙方.

換言之, 公會的權力, 是無法凌駕於行政權之上的.

怎麼解釋呢?

先提兩個詞 "備查" 以及"委辦"

所謂備查, 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呢? 答案是 有的
但是 這是以地方行政法上的解釋 行政法所含括的單位屬地方自治單位
什麼是地方自治單位, 簡單來說 就是"鄉鎮市"(請參考鄉鎮市組織自治條例)
所以, 公會的備查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我只能說,除非你的公會是豐原市公所, 你是豐原市市長,那不然,是沒有任何法源依據的.
另外, 備查所指的責任權責在於公會本身,但身屬非行政自治團體,何來合法之說呢?

再提"委辦"

地方制度法第卅二條第2.3.4.5項時效相同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簡單來說,若你拿到委辦這兩個字,都不見得有行使權,需要多方的法律源的.
行政院行文了嗎?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嗎? 地方議會決議了嗎?
就像玩梭哈一樣, 拿到同花順都未必能說話, 你卻只拿了一堆烏龍牌就想唬人.

林務局所回一文之中,非常清楚的解釋了

"備查"一詞是屬於觀念上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該認證制度亦僅屬公會之自主管理機制.

注意到最後一句了嗎? 林務局就簡單的告訴你,這個認證制度他們不承認,
已經清楚的把認證標準降低為個人認知了,
違不違法? 不違法. 有沒有效力? 不 並沒有
黃先生, 貴公會的認證,已經確實由主管機關表示,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您還需要強詞奪理嗎?
貴公會連"產業自治"這四個字,都僅在備查階段,竟異想天開,實為不妥.

今天,若您有民事糾紛向警局報案, 以警方瞭解後,可以將案件成立或者備案.

請注意,您目前的備查兩字的法律效力與警方的備案是相同等級的.
需要三聯單嗎? 不需要  案件成立嗎? 不 並沒有

個人立場奉勸您, 撇開問題不代表問題可以消失,
黃先生所提認證為"人工" 此一條件是無法成立
林務局已經行文澄清了, 事後,若是由貴公會所行使之認證機制
是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的, 這樣, 您瞭解大家所質疑的地方了嗎?
另外,公會不會包起來的,別把事實陳述反了,貴公會已經是立案公會,
是合法行使的組織,不是說結束就可以結束的.

最後只強調一句,您目前所提之認證制度,已經很確實的由林務局所告知,
貴公會本身行為,與農委會"無關"
相對的,日後,此認證制度,農委會不需承認,卻可能借由此認證名冊
會同保育警, 對鳥友進行舉發.
以目前來說,在法源依據尚不明之前,貴公會此動作,根本就是讓大家陷於危險之中.
另外,依據國稅局的稅務法來說,貴公會認證制度及收費行式有很嚴重的瑕疵
敝人不敢說是違法,但,確實與法律精神不符,若是遭人檢舉,
恐怕貴公會會有嚴重的問題.


最後,不要再說你要將問題交給律師了, 不要每次遇到問題就找藉口迴避,
正面回答並解釋一下吧,或許大家會念在你尚少不更事,會原諒你對法律認知的不瞭解,或許以後敝人可以在法源上盡點棉薄之力.

20#
 樓主| 發表於 2009-8-14 23:56 | 只看該作者
關掉我版面是不想讓公會跟我公司混一起談,回文時我沒注意到這是雄大版面,

以為是討論區,所以我把文章全刪除了.

我也不想跟你們爭,兩張這鳥公文要證明什麼?

就同刪文的文章,開協調會議當天,林科長與吳技正,就是 ...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4 23:24


說那麼多543的幹嘛???
你還是提不出你们次代鳥認證的法源基礎呀!!!!!
提不出就算了 還要牽拖農委會説的你们的認證“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 是把問題丟回給你们
我太佩服你的邏輯思考能力與東拉西扯言不及意的能力了
19#
 樓主| 發表於 2009-8-14 23:33 | 只看該作者
雄爺 歹細啦
去高雄時再請你吃宵夜啦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18#
發表於 2009-8-14 23: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mountain 於 2009-8-14 23:32 編輯
黃大:其實你的敗筆就是為了此題在貴版大家在討論時你說不過無法提出正確的回答就用關掉貴版討論來掩飾謀方面的不足,幸好還有雄大這一版大公無私的讓我們能再次的請教你,心胸放大一點吧!如是不對就承認吧!你年紀還輕 ...
thal1959 發表於 2009-8-14 22:36


關掉我版面是不想讓公會跟我公司混一起談,回文時我沒注意到這是雄大版面,

以為是討論區,所以我把文章全刪除了.

我也不想跟你們爭,兩張這鳥公文要證明什麼?

就同刪文的文章,開協調會議當天,林科長與吳技正,就是回復該文的承辦人員



我怎麼會不知道這官方說法會是什麼,P大這公文足足晚了兩個月阿~

會看公文的就明白,這"跟他無關",順手把千篇一律的野保法貼上而已

並且把問題丟回公會,這也是常有的,把問題丟來丟去

但我簡單扼要說,

野保法有沒有"人工"與"野生"的界定方式?...答案沒有

而認證就是補足了這一塊,所以卡片上註明了台產"人工"次代

"人工"這一點是否了解? "台產"這一點是否了解?

如果了解了,農委會為什麼如此回文你也會了解,其他問題你自然也了解了.

或許因為版面上有些鳥友是旁觀者已經清楚,我有注意到有鳥友已經說了重點

而我也只能說到這邊,還有疑問請發函到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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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09-8-14 22:3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hal1959 於 2009-8-14 23:04 編輯
抱歉雄爺,佔用貴版,已全刪除,請見諒!!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4 22:11

高山叢林黃大:其實你的敗筆就是為了此題在貴版大家在討論時你說不過大家,無法提出正確的回答,就用你的特權禁止他人回文只有你才可PO文,不錯那是你的所在地你可自由隨心所欲的發揮你的長才但重點是你勿需這樣去掩飾你某方面上的不足吧,幸好還有雄大這一版大公無私的讓我們能再次的請教你能釋疑心中的問題,心胸放大一點吧!如是不對就承認吧!你年紀還輕經驗不足知錯能改我相信大家會原諒你,
mountain 該用戶已被刪除
16#
發表於 2009-8-14 22:11 | 只看該作者
抱歉雄爺,佔用貴版,已全刪除,請見諒!!
15#
 樓主| 發表於 2009-8-14 22:02 | 只看該作者
等一下
我先陪老婆去逛個夜市 老婆開罵了
等一下再回來繼續
14#
 樓主| 發表於 2009-8-14 21:59 | 只看該作者
不要怪我雞婆  看了看這裡是雄董的版面  
2位先進能到黃董的版面繼續聊
yjc 發表於 2009-8-14 21:55

我也想在高山黃董的版面裡討論呀
不過他沒有面對事實的勇氣呀!看到不利自己的文章就刪!刪!刪!
13#
發表於 2009-8-14 21:55 | 只看該作者
不要怪我雞婆  看了看這裡是雄董的版面  
2位先進能到黃董的版面繼續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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