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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短訊恐嚇~~請問該如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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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9-7-16 20: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r3305li 於 2009-7-16 20:40 編輯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 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恐嚇」 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必需遭恐嚇之人心生畏懼成才立該罪)。
「他人」 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如: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罪論斷)
2#
發表於 2009-7-16 20:3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目前沒說誰喔~~
我是想先知道處裡流程~再請對方來新營警察局瞭解他想跟我切磋切磋的定義是什麼
先確定它是不是恐嚇我~
pain225 發表於 2009-7-16 17:06

以文字「切磋切磋」告知於對造,尚難以恐嚇罪論斷。(各人見解,如有誤請指正)
3#
發表於 2009-7-16 22:08 | 顯示全部樓層
以本案為例,如提出恐嚇告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亦不會成立誣告罪。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本案難科以該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人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形式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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