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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左側

用短訊恐嚇~~請問該如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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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9-7-16 16:4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pain225 於 2009-7-16 17:29 編輯

今天收到一位鳥友的恐嚇短訊~~
這很多鳥友都一定有收到~~~
請問管理員大哥們該如何解決~
要提告訴的話~需要我去辦理什麼事情嗎~
2#
發表於 2009-7-16 16:53 | 只看該作者
原來不是只有我喔!!

你被恐嚇喔比我嚴重喔!
3#
發表於 2009-7-16 17:01 | 只看該作者
哈哈!!補上了!!

還真的很怕..因為不怕就不算被恐嚇.阿忠老大.我下次不敢了!!!!!
頭像被屏蔽
4#
發表於 2009-7-16 17:05 | 只看該作者
嘴再賤就看著辨了
5#
 樓主| 發表於 2009-7-16 17:06 | 只看該作者
我目前沒說誰喔~~
我是想先知道處裡流程~再請對方來新營警察局瞭解他想跟我切磋切磋的定義是什麼
先確定它是不是恐嚇我~
頭像被屏蔽
6#
發表於 2009-7-16 17:07 | 只看該作者
直接一點好了來找我還是我去找都沒關係
頭像被屏蔽
7#
發表於 2009-7-16 17:13 | 只看該作者
那就到警局了解了解我很樂意
8#
 樓主| 發表於 2009-7-16 17:14 | 只看該作者
我想請問你是不是在恐嚇我~
請回答一下就好~在法律上較有依據
9#
發表於 2009-7-16 17:16 | 只看該作者

噓.....不要說話.被恐嚇....
好可怕
10#
 樓主| 發表於 2009-7-16 17:18 | 只看該作者
要是恐嚇的話~我就直接去告你較快~
不是的話~~還有很多空間可以談
頭像被屏蔽
11#
發表於 2009-7-16 17:19 | 只看該作者
有什麼大事值得恐嚇你,乾淨一點最好了
12#
發表於 2009-7-16 17:24 | 只看該作者
只要會讓你感到害怕,或者讓你絕得生命受到威脅,都可稱為恐嚇
13#
發表於 2009-7-16 18:35 | 只看該作者
各退一步.海闊天空
14#
發表於 2009-7-16 18:49 | 只看該作者
世間本無事.何來自擾ㄓ.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15#
發表於 2009-7-16 20:3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r3305li 於 2009-7-16 20:40 編輯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加害」 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
「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恐嚇」 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必需遭恐嚇之人心生畏懼成才立該罪)。
「他人」 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如:恐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所謂恐嚇公眾罪論斷)
16#
發表於 2009-7-16 20:37 | 只看該作者
我目前沒說誰喔~~
我是想先知道處裡流程~再請對方來新營警察局瞭解他想跟我切磋切磋的定義是什麼
先確定它是不是恐嚇我~
pain225 發表於 2009-7-16 17:06

以文字「切磋切磋」告知於對造,尚難以恐嚇罪論斷。(各人見解,如有誤請指正)
17#
發表於 2009-7-16 21: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k1588 於 2009-7-16 21:46 編輯
以文字「切磋切磋」告知於對造,尚難以恐嚇罪論斷。(各人見解,如有誤請指正)
r3305li 發表於 2009-7-16 20:37


小弟也是這麼認為....不可以隨便告好玩的,提醒一下還有一條例叫誣告罪
18#
發表於 2009-7-16 22:08 | 只看該作者
以本案為例,如提出恐嚇告訴,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原告亦不會成立誣告罪。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本案難科以該罪。
第一百六十九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人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形式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這亦同
頭像被屏蔽
19#
發表於 2009-7-16 22:32 | 只看該作者
事出必有因   要想想看有哪裡得罪對方  並改進  互相道歉 各退一步.  和氣生財啦!!
20#
發表於 2009-7-16 22:35 | 只看該作者
針鋒相對對大家都沒好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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