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E 鵡林鸚雄之寵物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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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cqradioh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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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保育類鸚鵡-那台產的還需出示證明嗎????

  [複製鏈接]
21#
發表於 2013-3-21 09:05 | 只看該作者
遊戲規則一月8號立法院又改了.繁殖.買賣野生動物必須取得營業登記........................ ...
jj84823131 發表於 2013-3-21 08:06



    台灣是政客的天堂,只出一張嘴,就能翻雲覆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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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3-3-21 09:23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 ohzisan


   確實有點離譜! ~~  不解~  
   如果這樣~那寵物鳥運動會所有養鸚鵡的人都該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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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3-3-21 09:5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0# ohzisan

只有三級野生動物不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管轄.一.二級皆列入管制.
農委會的說法聽聽就好.一切以法律明定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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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樓主| 發表於 2013-3-21 10:30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0# a2141849


    不可以買賣....所以SOE只有"交換區"
    這句留言真的非常保貴、感謝分享知識
    有些鳥不可買賣、但只能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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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3-3-21 12:1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ohzisan 於 2013-3-21 12:25 編輯

針對102/1/8日修正野保法第24、36條一案回復,

林務局林國彰科長的在TOA回覆是:
『 野保法第36條的適用範圍:
1、所有野生動物之野外族群。
2、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之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族群。』


『野鳥』、『55條名錄』這兩種本來就需要主管機關許可,
修法後還是一樣要主管機關許可,

部落格有寫一篇『野保法24條、36條修正之我見』,
修法後,
能賣的還是能賣,
能養的還是能養,
能養能賣的鳥在論壇還是能賣。

林國彰科長於TOA的回覆:
http://www.s0931.net/toa/forum.p ... 221&page=1#pid4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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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3-3-21 12:4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a2141849


    不可以買賣....所以SOE只有"交換區"
    這句留言真的非常保貴、感謝分享知識
     ...
cqradioham 發表於 2013-3-21 10:30


交換也是買賣的一種,禁止買賣的物種,其買、賣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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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3-3-21 18:54 | 只看該作者
新第36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
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
證照,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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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3-3-22 07:3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鈴木一郎 於 2013-3-22 07:32 編輯

回復 25# ohzisan


    阿伯您現在成為soe的調查哥了~
小弟以你為榮~有膽識~ 讚讚讚~有您真好~

您請的蜂蜜濃醇香~老少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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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13-3-22 07:39 | 只看該作者
又來到戒嚴時代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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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2013-3-22 09:2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28# 鈴木一郎


    壹激弄Susuki賢謝...閣下如此一說.鳥友可能誤以為什麼.調查.了.其實歸根究底.在下會深入了解野生動物保育法各個環節.乃因本身畜養的大金黃鸚鵡.在野外或是沒有血統證明係人工畜養繁殖之次代.就是野生動物保育法裡頭.明文規定.一級.不能擁有.不能買賣!...........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又另開一道門.共有...五種...鸚鵡.其中有一級的.也有二級的.[見敝部落格]被排除在外.可以自由畜養.買賣.也可外銷各國.流通.也不必另向有關單位登記.不被列管.[進口時.農業委員會公文.就有明文列出.見敝部落格.]....所以請鳥友不要被.....調查.....兩個字嚇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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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表於 2013-3-22 09:3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ohzisan 於 2013-3-22 09:50 編輯

回復 28# 鈴木一郎


    另一方面.文字遊戲大家要了解.不要自己嚇自己....營利事業.及營利目的是.....1.鳥類公司或是開店買賣.2.申請成為繁殖場.3.長期公然展示買賣..........a.鳥友養幾隻鳥[要合乎法律規定].b.什麼時候買幾隻鳥.賣幾隻鳥.不會違規也不犯法.也不必登記...謹與鳥友共享.....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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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2013-3-22 09:4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31# ohzisan


    阿伯~真的很專業喔~~ 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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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表於 2013-3-22 09:4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32# 鈴木一郎

    若要養小三.先堅壁清野.若要養鸚鵡.先搞清法律.若要嚇別人.先不能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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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發表於 2013-3-24 17:13 | 只看該作者
奇怪了...海巡署不是管海岸巡防走私的為何會管到動保法來~~~~(有恩怨嗎)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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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2013-3-24 19:36 | 只看該作者
奇怪了...海巡署不是管海岸巡防走私的為何會管到動保法來~~~~(有恩怨嗎)不解 ...
楊蘋果 發表於 2013-3-24 17:13



海巡署是抓走私的沒錯,
但他們的邏輯是:

但台灣沒有原生種鸚鵡,
所有的都是外來的,
合法進口的會有CITES進口許可證,
沒有CITES就先用懲治走私條例辦理。(錯誤的假設)

但是,
我國許可繁殖的鸚鵡,
並沒有法律規定要做登記,
所以台產的鸚鵡都沒有證明,
沒有證明不代表他不合法,
這是一個社會現狀。

要抓走私抓到市區的鳥店,
這才有『狗拿耗子』-多管閒事之說。

註:
如果鳥友看不懂法律名詞,
我在部落格有設一個『證書與法律專欄』,
內有蒐集野保法實務的界定方式,
內附判決字號供查詢,
相信對鳥友的野保法知識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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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發表於 2013-4-7 10:40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8# ohzisan

請問六種除外
是指人工繁殖族群可以公開合法>>繁殖、買賣等用途嗎?
需要證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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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發表於 2013-4-7 11:1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8# ohzisan

但有六種除外(大金黃、朱陸冠、紅缸巴旦、小葵花、紅藍吸蜜、黃肩長尾),


請教上面六種有何明文依據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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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發表於 2013-4-7 11:3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37# jyhyau


    相信有明文闡釋的.敝部落格有引述.或是檢視過往資深鳥友Po文.自可理解.或再有疑問.逕向有關政府主管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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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發表於 2013-4-7 11:4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36# ~鸚眼~


    對!有明文規定.若是尚有疑惑.可自行向主管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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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發表於 2013-4-7 20:13 | 只看該作者
現在比較有空,
做個比較完整的回覆,
37、39樓的網友請  卓參。


不適用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的名單是如何算出:
1、一級的鸚鵡六種除外:(37樓請看)
   野保法第4條名錄的物種減掉55條名錄
      會很清楚看到這六種不在裡面。
2、二級保育以下的鸚鵡全部不在55條名錄公告

不適用野保法第55條名錄公告(上面被列出的)效力,
是不適用『整部』野保法的規定,
所以36樓的大大所問的行為都是可以的。

至於如何證明,
第一代會有CITES證明,
台產的要自己去證明是有合法的進口所生,
所以像我的部落格有做很清楚的繁殖紀錄,
就能為自己台產的大金黃幼鳥背書,
即使要抓去驗刑事局做DNA親子確認也可以,
至於不是本人所產的大金黃就愛莫能助,
要證明台產鸚鵡的合法性,
沒有制式的證明,
要自己找出能讓法官合理確信的證據。

至於這些問題,
在部落格的『證書與法律專欄』都有很清楚的主管函示與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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