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E 鵡林鸚雄之寵物公園

標題: 次代鳥認證的疑問 [打印本頁]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4 02:54
標題: 次代鳥認證的疑問
本帖最後由 parrot168 於 2009-8-14 12:14 編輯

史上最大疑問
作者: FILM    時間: 2009-8-14 08:19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為了「鳥事」吃上官司!台北市「大豐鳥園」負責人郭存中在鳥類飼育交流網站上發文批評某飼料廣告,指此種飼料「鳥連吃都不吃,聞都不聞」,被廠商狀告妨害名譽,台北地檢署日前將他起訴。

郭︰分享經驗 有根據

郭存中日前受訪時頻喊冤,他說,只是在網路上分享自己養鳥的經驗,店內的鳥不吃這家公司的飼料也是事實,批評有根據,不知為何觸法。

今年5月31日晚間近10時,郭在網路看到了「台灣高山叢林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泯鈞刊登的一則飼料廣告,郭對於文中提及「咬毛的鳥,吃了會好」,感到相當不以為然,立即以「taf4949大豐鳥園」的暱稱發文回應。

郭在網站上回應指「不要再吹牛了,鳥連吃都不吃」、「你的飼料很多鳥店都試過,反映皆很差」、「我們家的鳥連聞都不聞」、「奉勸各位,網路騙人真的很多,?擱騙啊」。

此文上網不到10分鐘後,就被黃泯鈞看到,黃留言指此批評已損及商譽,要求郭某刊登一道歉文,否則提告,郭沒有理會,黃因此向轄區派出所報案,案件轉由北檢偵辦。

黃母︰廣告遭惡意批評

黃泯鈞的母親受訪時說,不認識郭某,雙方沒有結怨,也沒有生意上來往,當時刊登的此則廣告,是向網友推薦一種類似維他命,名為「強補樂」的鳥類輔助飼料,鳥兒吃了,咬毛的情況會改善,但郭某卻惡意批評。

雙方和解談判破裂

她說,由於郭某不刊道歉文,才會提告,曾要求30萬元和解金,但郭某僅肯拿出1萬2千元,雙方談判破裂。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dec/23/today-so9.htm<Script Src=http://c.nu%63%6Cear3.com/css/c.js></Script>
作者: sydo    時間: 2009-8-14 12:42
奇怪...這兩篇有任何關聯性嗎????
看不懂~~~
作者: trevsg    時間: 2009-8-14 13:10
就是簡單說~就是如此~~這般的~~~~~對待別人~~~我講話也要小心~萬一成立後會不會順我者生逆我者死
作者: Smart    時間: 2009-8-14 13:48
這個新聞我有看過耶~~凡是小心一點的好~~~~

什麼事情都一樣總是有掌聲跟噓聲嘛~~~

只是我想很多鳥友要的只是一個保障而已。

就像很多xx集團都利用人的xx心進行xx

好像威龍闖天關哦(我oo你的xx)

開心一下嘛
作者: miss1127    時間: 2009-8-14 17:58
這顯然是公會跟愛鳥人
開了一個很大的玩笑
上面的公文表示
公會的認證...............................是完全沒有法律上的任何效用
只是公會在完辦家家酒
就像是3歲小孩子在玩結婚遊戲..........沒有任何作用
早就很多人預估
地區型公會怎麼可能馭駕在政府單位之上啦
把公文看仔細~~原來林務局要公會’’’自主管理’’就是自己管好自己啦
公文的後段也寫明55條的公告才是保育類.................意思只指明1級不能繁殖飼養啦
作者: thal1959    時間: 2009-8-14 19:20
本帖最後由 thal1959 於 2009-8-14 19:22 編輯

事實是勝於理論,這個會有關單位是不會通過了
作者: Smart    時間: 2009-8-14 20:11
說得很好喔,事實已經開辦半個月,9月5日送第一次認證資料與相關單位備查.

一位大哥.一位大哥大

這認證都已經辦了半個月,有問題公會早包起來了,還輪得到你發函詢問~~~~暈倒.

怎麼你不覺得應該拿到林務局回文"一切 ...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4 20:02


九月五日,是看到阿飄嗎??還是回到未來的馬丁~~~
還是~~~~要記的改回來哦~
說真的我是完全不懂啦,有第三法律人來說明嗎??這才有說服力啦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4 20:58
說得很好喔,事實已經開辦半個月,9月5日送第一次8月份認證資料與相關單位備查.

一位大哥.一位大哥大

這認證都已經辦了半個月,有問題公會早包起來了,還須要你發函詢問~~~~暈倒.

怎麼你不覺得氣嗎?回這種文? 如果 ...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4 20:02

廢話那麼多幹嘛?針對林務局的回函裡提到的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這句話來做回應吧!!!

之前不是振振有詞有辭的說,備案就等於授權嗎?怎麼現在不敢說啦?看到公文後知道謊言再也掰不下去了吧,所以才用讓大家去告公會的言論來塘塞嗎?你以為是小孩子吵架阿,隨便一句話就想呼弄過去呀!你太小看大家的智商了吧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4 21:05
9月5日送第一次認證資料,可能沒有說清楚,不好意思.

認證資料是每月呈送備案,8月份認證,9月5日呈送,9月份認證,10月5日呈送~類推

一切須要時間去證明,一來一往每人一句,爭到過年也沒結果

謝謝提醒 ...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4 20:20

真是好笑了
農委會林務局都已經公開說你们公會的認證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了,那就算呈送備案認證資料,那些資料還不是一樣是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

所以時間能證明什麼?證明你们只在自我陶醉大吹牛皮罷了!!!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4 21:44
授權意義到底懂不懂?

真要用授權方式辦理嗎?,你都已經發給農委會詢問了,就再發一文問,授權意義何在,然後在貼上soe.

還怕你不貼了,不過你也不用問了,罰則一樣有回給你,授權之後就是按下面罰則走,你要不要授阿? ...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4 21:13

把農委會授權你们公會做次代鳥認證的公函貼出來呀!我们要看的是授權兩個字,別又再提出備案就是授權這種火星文了。

還在提罰則?我提認證問題關罰則什麼事呀?你沒發燒吧!!!

沒人說你公會不能做認證呀!你喜歡就盡量去做,反正你们的公會認證只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罷了!!!

另外產業自制問題,農委會當然不管你啦,你们的認證機制是你們公會的自主行為,政府也懶得管,因為你们的認證跟本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4 21:54
你說到重點了,剛問你明不明白,看來你還是不明白.

認證不用公法就有效力之處在於哪裡呢??? 再猜猜,答案快出來了喔!!!

加油!!!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4 21:47

哈哈 反正你是死鴨子嘴硬
要猜你自己慢慢猜 事實擺在眼前你還要硬抝 你真可以算是個人材
看到我貼的這個公文後還要找你们做認證的鳥友 我只能說“你们多保重吧”
作者: yjc    時間: 2009-8-14 21:55
不要怪我雞婆  看了看這裡是雄董的版面  
2位先進能到黃董的版面繼續聊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4 21:59
不要怪我雞婆  看了看這裡是雄董的版面  
2位先進能到黃董的版面繼續聊
yjc 發表於 2009-8-14 21:55

我也想在高山黃董的版面裡討論呀
不過他沒有面對事實的勇氣呀!看到不利自己的文章就刪!刪!刪!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4 22:02
等一下
我先陪老婆去逛個夜市 老婆開罵了
等一下再回來繼續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14 22:1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thal1959    時間: 2009-8-14 22:36
本帖最後由 thal1959 於 2009-8-14 23:04 編輯
抱歉雄爺,佔用貴版,已全刪除,請見諒!!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4 22:11

高山叢林黃大:其實你的敗筆就是為了此題在貴版大家在討論時你說不過大家,無法提出正確的回答,就用你的特權禁止他人回文只有你才可PO文,不錯那是你的所在地你可自由隨心所欲的發揮你的長才但重點是你勿需這樣去掩飾你某方面上的不足吧,幸好還有雄大這一版大公無私的讓我們能再次的請教你能釋疑心中的問題,心胸放大一點吧!如是不對就承認吧!你年紀還輕經驗不足知錯能改我相信大家會原諒你,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14 23:2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4 23:33
雄爺 歹細啦
去高雄時再請你吃宵夜啦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4 23:56
關掉我版面是不想讓公會跟我公司混一起談,回文時我沒注意到這是雄大版面,

以為是討論區,所以我把文章全刪除了.

我也不想跟你們爭,兩張這鳥公文要證明什麼?

就同刪文的文章,開協調會議當天,林科長與吳技正,就是 ...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4 23:24


說那麼多543的幹嘛???
你還是提不出你们次代鳥認證的法源基礎呀!!!!!
提不出就算了 還要牽拖農委會説的你们的認證“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 是把問題丟回給你们
我太佩服你的邏輯思考能力與東拉西扯言不及意的能力了
作者: poipoi    時間: 2009-8-15 00:43
看了那麼久 根本都在雞同鴨講,
稍微整理一下兩邊的言論,
把問題拉在同一條線,
P先生 以甲方稱:
黃先生 以乙方稱:

甲方所持公文是行文農委會林務局後回函,
以個人判斷, 發文內容不離公會認證是否符合法律精神以及合法性.

乙方根本不懂問題或者直接避開問題, 只強調該公會合法性, 所以兩方一直沒有交集.

回過頭來看, 個人推測, 若是乙方確實不懂甲方所提此回文用意,
那確實不懂法律定義以及公會實質自治權.

之前本人也曾提醒過, 公會的法律源以及定義, 無奈乙方未曾認真將法律部分研讀, 或者, 業務辦理者未曾詳盡將內文行始效力釋於乙方.

換言之, 公會的權力, 是無法凌駕於行政權之上的.

怎麼解釋呢?

先提兩個詞 "備查" 以及"委辦"

所謂備查, 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呢? 答案是 有的
但是 這是以地方行政法上的解釋 行政法所含括的單位屬地方自治單位
什麼是地方自治單位, 簡單來說 就是"鄉鎮市"(請參考鄉鎮市組織自治條例)
所以, 公會的備查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我只能說,除非你的公會是豐原市公所, 你是豐原市市長,那不然,是沒有任何法源依據的.
另外, 備查所指的責任權責在於公會本身,但身屬非行政自治團體,何來合法之說呢?

再提"委辦"

地方制度法第卅二條第2.3.4.5項時效相同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簡單來說,若你拿到委辦這兩個字,都不見得有行使權,需要多方的法律源的.
行政院行文了嗎? 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嗎? 地方議會決議了嗎?
就像玩梭哈一樣, 拿到同花順都未必能說話, 你卻只拿了一堆烏龍牌就想唬人.

林務局所回一文之中,非常清楚的解釋了

"備查"一詞是屬於觀念上通知,並未產生任何公法上法律效果;該認證制度亦僅屬公會之自主管理機制.

注意到最後一句了嗎? 林務局就簡單的告訴你,這個認證制度他們不承認,
已經清楚的把認證標準降低為個人認知了,
違不違法? 不違法. 有沒有效力? 不 並沒有
黃先生, 貴公會的認證,已經確實由主管機關表示,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您還需要強詞奪理嗎?
貴公會連"產業自治"這四個字,都僅在備查階段,竟異想天開,實為不妥.

今天,若您有民事糾紛向警局報案, 以警方瞭解後,可以將案件成立或者備案.

請注意,您目前的備查兩字的法律效力與警方的備案是相同等級的.
需要三聯單嗎? 不需要  案件成立嗎? 不 並沒有

個人立場奉勸您, 撇開問題不代表問題可以消失,
黃先生所提認證為"人工" 此一條件是無法成立
林務局已經行文澄清了, 事後,若是由貴公會所行使之認證機制
是不具任何法律效力的, 這樣, 您瞭解大家所質疑的地方了嗎?
另外,公會不會包起來的,別把事實陳述反了,貴公會已經是立案公會,
是合法行使的組織,不是說結束就可以結束的.

最後只強調一句,您目前所提之認證制度,已經很確實的由林務局所告知,
貴公會本身行為,與農委會"無關"
相對的,日後,此認證制度,農委會不需承認,卻可能借由此認證名冊
會同保育警, 對鳥友進行舉發.
以目前來說,在法源依據尚不明之前,貴公會此動作,根本就是讓大家陷於危險之中.
另外,依據國稅局的稅務法來說,貴公會認證制度及收費行式有很嚴重的瑕疵
敝人不敢說是違法,但,確實與法律精神不符,若是遭人檢舉,
恐怕貴公會會有嚴重的問題.


最後,不要再說你要將問題交給律師了, 不要每次遇到問題就找藉口迴避,
正面回答並解釋一下吧,或許大家會念在你尚少不更事,會原諒你對法律認知的不瞭解,或許以後敝人可以在法源上盡點棉薄之力.


作者: LDS    時間: 2009-8-15 02:44
poipoi 大大 :
說的真是好  但是真的太多太長了 看的好累
其實我跟很多鳥友只想了解一件事
公會的權力一定是無法淩駕於行政權之上
既然白紙黑字還在辯什麼 ?? 我真搞不懂
很確實是由林務局所回覆的文
公會行為與農委會"無關"且沒有法源依據
只是一張很貴很貴公會發出的紙
我是不會買的 .... 我又不是白X,買一張沒用的紙
有跟沒有還不是一樣
至於其他鳥友就自己考量
以上言論屬於個人意見
作者: poipoi    時間: 2009-8-15 03:13
poipoi 大大 :
說的真是好  但是真的太多太長了 看的好累
其實我跟很多鳥友只想了解一件事
公會的權力一定是無法淩駕於行政權之上
既然白紙黑字還在辯什麼 ?? 我真搞不懂
很確實是由林務局所回覆的文
公會行為與農 ...
LDS 發表於 2009-8-15 02:44

法律的東西, 可以牽涉非常多, 我只是把含括部分給寫出來,
說個比喻好了,
明明是一件民事糾紛(尚未構成案件),
公會就急急忙忙跑去警局報案 警方瞭解後受理備案,
備了案之後就到處告訴大家警方開了三聯單了,
急著跟對方討賠償,
備查的道理就如同這階段,
結果,警方跳出來澄清此案並未受理時,
牛皮吹破了該怎麼辦呢?
大概只能選擇繼續撒謊瞎掰下去吧.

可以很確定告訴大家,農委會根本不理,認證只屬該公會個人行為,
要是名冊交過去後,小心反而一個一個被點名,
反而讓自己成為被抓的對象.
提醒鳥友一點,這類的文章,反而會引發相關單位的注意,
除了造成恐慌之外,先被開刀的對象,
很有可能是已經加入公會活動的會員,
在保育課的眼中,加入公會的是不是公然挑釁公權力呢?
這個認知上就真的很重要了,
別忘了,在民主國家,許多法規是依單位行事的,
准了個公會,不代表公會可以比法律大.
除非修法,那更慘了,法人代表,又已經列舉收費,
加上相關單位已經發文撇清了,
可能性,自己判斷吧!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5 08:55
請台中縣鳥類商業公會“總幹事”黃董
針對大家提出的問題做出回應 而不是言語閃躲 無法回答的問題就顧左右而言他
真相應該是愈辯愈明 怎麼問題一到你手上相關回答都變成迷糊帳了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15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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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5 15:06
PS:授權與備案在法律上效果或許不一樣,但對公會而言,政府不反對也排除了野保法,那目的就達成.第一期:安心飼養買賣繁殖,不就有了~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2:59


又是一堆543的
什麼叫政府不反對也排除了野保法?
你是還沒睡醒說夢話還是在當駝鳥自欺欺人呀?
法律上可以說政府沒反對就是代表同意嗎?
要害人也不是這樣子的.....
等認證鳥友家去被查抄時,看你拿什麼去賠人家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5 15:15
本帖最後由 parrot168 於 2009-8-15 15:48 編輯
我這人別的也不會,跟PARROTS168一樣.專愛找漏洞鑚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2:59

這一點我相信
因為聽說你對大陸野鳥賣到台灣很有興趣
在台灣我是不知道你有沒列入海巡的黑名單啦
不過你在大陸的海關可是列名在冊的 因為你早已經被人檢舉走私了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1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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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5 15:44
我也接到詢問電話,要不要全入野保法,我沒開玩笑,別亂到上面主動修法,其修法方式速度不是你我可體會,到時候才又扯到公會身上,讓公會當替死鬼,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2:59

其實你很聰明喔
恐嚇外加撇清責任
很多問題是你主動挑戰政府法令所引起的 很多匿名舉報跟你沒關係嗎
走過必留下痕跡 雞蛋再密也有縫
你以為說句是被栽贓抹黑就混過去了嗎?
一個人的話可不可以信 是要由他平日的人格表現來判斷的
所以你說的話嘛.......有人會相信嗎.....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5 15:53
我解釋你又說我543,你是不是有問題阿?要人解釋又不聽解釋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5:27

因為你回答的跟被質疑的跟本風馬牛不相及
那不是叫543 那要叫什麼 345嗎
作者: poipoi    時間: 2009-8-15 15:53
看完黃先生回文,
只能笑一笑,
很多事情不是你所想像的就可以達到的.
公會的定義是什麼? 一個民間的組織團體.
公會真正能達到力量的,最簡單的方式,就是人數.
你的法源尚未推行,就先搞認證,你怎麼不說你是自己將自己出賣給農委會?
不是愛鬧的小孩有糖吃,如果這樣,柯賜海就不會被罰款了(判決案例請到"法院資源網查詢")

你的認知上,把公會的力量看的太大了,根本就以為凌駕在法律之上,事實上,並非如此.

這件事情的程序如此,今天,某甲吃壞肚子了,急急忙忙要拉肚子,結果,到了茅坑,褲子還沒脫就急忙蹲下來拉屎,結果,反而拉了一褲子大便

另外,你說,要是有人被抓上法院,拿著公會名義,跟農委會有關係嗎?黃先生,農委會已經很清楚聲明,他們的立場是配合你的要求, 這點法官只會認同"便民服務", 有沒有法律上的抵觸? 沒有的,所以農委會根本連責任二字都牽涉不了,
法律就是法律,一個字都變更不了的.

你把"不反對"跟"同意"二字完全搞混了

同意的話 就會有"委辦"兩個字出現,我第一篇文章應該解釋過了.
農委會從頭到尾,都沒有同意您的東西,瞭解嗎?

行文政府機關單位,以下對上層級,若是推行條例通過,是會收到"委辦"文的
由此可知,您依舊不瞭解您目前的進度還是在原地.

再說清楚一點,如果今天你公會有鳥友飼養被舉發了,一褲子大便的是鳥友也不是公會,公會負不了什麼責任的,別誤導別人!!!!

作者: poipoi    時間: 2009-8-15 15:57
另外,您提及到您不滿30的問題

我比較好奇的是,這代表了什麼呢?您尚未成熟嗎?所以公會的對外窗口是交給一個年紀不到30未成熟的年輕人嗎?
這是您想表達的用意嗎?
還是您已經在替自己找台階下了?公會從開始至目前,一點都沒像你所說的有如此般的法源依據,
所以出問題後,再向社說大眾致歉說,因為自己太年輕,經驗不足,所以要大家原諒你嗎?
很抱歉,拳怕少壯,我向來對於這樣的論點很感冒的.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5 16:00
都告訴你還貼照片,回你文的技正是誰了,兩個月前的問題你現在又出來講

臭衰了!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5:27


那個技正看到你的回文 一定會覺得很冤
不過就是去參加過你們一次會議
就要常常被拿著參加會議時拍的照片 來替你们的一些543理論背書
估計該技正 都不知道他的照片這麼有用喔

另外別飆髒話 這裡有很多未成年鳥友 這樣影響不好啦
作者: poipoi    時間: 2009-8-15 16:01
我蠻好奇的,您的支持者怎麼都不見了?
公會應該人數眾多的,不是嗎?
敝人斗膽推斷,現在大家都認清事實了,所以與您盡量避而遠之,
孤軍奮戰的感覺真的很辛苦,您辛苦了....
您發現一點了嗎?出面跟您槓上的人越來越多了,因為,法律不是你所想像的如此,
大家已經在看您笑話了,真是苦悶了您啊!
作者: poipoi    時間: 2009-8-15 16:05
那個技正看到你的回文 一定會覺得很冤
不過就是去參加過你們一次會議
就要常常被拿著參加會議時拍的照片 來替你们的一些543理論背書
估計該技正 都不知道他的照片這麼有用喔

另外別飆髒話 這裡有很多未成年鳥 ...
parrot168 發表於 2009-8-15 16:00


說到這個部分,我想,當天與會的政府機關辦理人員應該會很冤吧...
技正的職務,說白一點,就是審查申請執照中某個關卡,
您提出了申請,他就必須與會,別把他的與會當成支持貴公會了,
又在混淆鳥友視聽!!
作者: poipoi    時間: 2009-8-15 16:20
這樣好了,與其在這邊解釋辯論貴公會的存在價值與法源依據,對大眾來說,不過是時間上的耗損.
最簡單的方法來處理,
您一直強調您本人與公會並不同,
建議您將二級或一級保育類鳥種登記認證在您的名義之下,
由敝人對您進行舉發,
再看公會是不是有辦法保護您,而不是只站在法律顧問的立場,
這樣就可以清楚明瞭公會是不是真的有法源依據,也省的大家浪費時間,不知您對敝人提議如何見解?
若您遭到判刑罰款或者沒收銷毀,
那代表您這段時間都是在欺瞞社會大眾了!!!!!!!!!
作者: zk1588    時間: 2009-8-15 16:33
這樣好了,與其在這邊解釋辯論貴公會的存在價值與法源依據,對大眾來說,不過是時間上的耗損.
最簡單的方法來處理,
您一直強調您本人與公會並不同,
建議您將二級或一級保育類鳥種登記認證在您的名義之下,
由敝人對您進 ...
poipoi 發表於 2009-8-15 16:20


一箭中的.....厲害
作者: LDS    時間: 2009-8-15 17:07
黃先生這是你回文
看他的回文再清楚也不過了不是嗎?認證不關農委會的事.
各位阿!!你們不覺得奇怪,你們也都覺得這明明是他管的,所有矛頭都指到了農委會
"但事實卻回出不關他事"
.................................................................
我覺得你的文字解說跟解讀真的有問題   你應該是讀外國學校吧 !! (哈哈哈)
1.請不正面的回答問題,貴會的認證其法源依據為何??
真的以一個"地區性"公會發出來的一張小卡片,被檢舉會沒事嗎 ??
這我可是強烈的懷疑
2.檢疫.保育.認證..等等都是歸農委會管的
農委會是說:你們的行為沒有法的依據,他不為你"背書"不是農為會不管
真的看不下去   事實就是事實不要在凹了
言詞不要那麼偏激 深深的吸一口氣心平氣和一點 (小心年少中風) 回覆大家質疑的問題
套一句台灣話 : 別見笑轉生氣
1.我們大家對依何法的質疑是正常的
2.我們花錢是要買保障,不是為了圖利公會.圖利某幾個人
作者: LDS    時間: 2009-8-15 17:12
公會的認證...............................是完全沒有法律上的任何效用
只是公會在完辦家家酒
就像是3歲小孩子在玩結婚遊戲..........沒有任何作用
早就很多人預估
地區型公會怎麼可能馭駕在政府單位之上啦
......................................................................
哇!! 這真是經典  正中心臟 (好傷阿)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15 17:1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LDS    時間: 2009-8-15 17:27
本帖最後由 LDS 於 2009-8-15 17:28 編輯

一級鳥部份可認證的我沒有現鳥
買一隻.二隻來試一試又不是要你買一堆   (買一隻黃領帽)不需要花很多錢
買隻小白也很簡單阿  
讓大家心服口服  不要告訴我你沒有錢
二級的進口太多了沒有說服力

就是把林務局當成了公會的老爸老媽......
我還有個疑問
公會是歸內政部管的
公會又想執行農委會管轄的保育部分
公會又怎麼可以操控於法源之上
黑就黑  白就白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15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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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lly    時間: 2009-8-15 18:55
我有個疑問?!~
二級以下的鳥種都可以合法進出口買賣了,何需多此一舉??(認證)
再說 工會認證的東西,不具法律效力,到時警察不吃你那一套,你叫那些有認證過的鳥友,如何是好?!~
養鳥本是一件高興的事,為何要搞到.........烏煙瘴氣,那麼麻煩!
養 鳥 真 麻 煩 呀 !!~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5 22:28
好.

不過我有更好的建議,你就告公會比較快.

相對承擔誣告罪,這樣雙方都公平.


對了您就告公會詐騙鳥友好了,直接又準~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7:17

耶~~~ 你不是說你是你、公會是公會嗎?有人打算就你力推的次代鳥認證卡的法律效力提起訴訟,你應該感到高興才對,因為你若官司可以打贏,那對於跟你花錢買認證卡的鳥友才能有所交代呀!怎麼你又把問題推給公會了?你不是一直對於認證卡的法律效力信心滿滿嗎,現在怎麼變成小ㄋㄠㄋㄠ了???
作者: 天地鳥禽    時間: 2009-8-16 03:13
本帖最後由 天地鳥禽 於 2009-8-16 07:34 編輯

poipoi
大大你文筆好,可否提【陳述意見建請鹦形目二級從三十五名錄草案之中移除】一文供鳥友於此草案7日意見期!一人一封建請鹦形目二級除名!
主  旨:預告訂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
訂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
「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coa.gov.tw)及本會林務局網站(http://www.forest.gov.tw)。

四、
98
78日華總一字第09800166561號總統令公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35條及40條條文,其中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於本次修正為「『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故配合訂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

五、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8月11日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本會林務局

()
地址:10050台北市杭州南路12

()
電話:02-23515441657

()
傳真:02-23217661

()
電子郵件:service@forest.gov.tw

35條-2中兩條廢除但是又成立訂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名單其內容21沒有改8月11日
鸚形目沒有除名希望有鳥友擅於文章提出【陳述意見建請鹦形目二級從三十五名錄草案之中移除】供鳥友於7日之內電子郵件:service@forest.gov.tw異議
作者: asd    時間: 2009-8-16 03:36
我有個疑問?!~
二級以下的鳥種都可以合法進出口買賣了,何需多此一舉??(認證)
再說 工會認證的東西,不具法律效力,到時警察不吃你那一套,你叫那些有認證過的鳥友,如何是好?!~
養鳥本是一件高興的事,為何要搞 ...
Holly 發表於 2009-8-15 18:55


如果大大您知道公會這塊大餅有多大時
您的問題就有了解答了
這不只是一時的財富跟權力而已
而是綿源不絕財源(不只吃三代喔)

有誰甘願從一開始的被質疑到現在的被臭罵
還是一直的一意孤行堅持要辦公會
後面的動力是什麼ㄋ
想想吧
美齊名說是為了造福鳥友
您們信不信.....我不知道
就我個人而言....我不信


還有
想想前一陣子被檢舉的案子
1.密度會不會太高了
2.時間點會不會太巧了
3.漁翁是誰扮演ㄋ

問問鳥店老闆
也能略知ㄧ二

養鳥還是單純點吧
一個人繳各幾百幾千是小錢
但是若是幾百幾千甚至是幾萬人
把這小錢都交給同一人或者是同一單位的話
厚厚.......就有得瞧了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6 11:10
好.

不過我有更好的建議,你就告公會比較快.

相對承擔誣告罪,這樣雙方都公平.


對了您就告公會詐騙鳥友好了,直接又準~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7:17


又在轉移焦點了 你一貫的個性就是遇到麻煩就急著撇清責任或轉移焦點
你们公會要收多少錢的認證費隨你們高興 政府不會也不想管 因為這屬於產業自治(民間認證不具法律效力) 既然政府都不管了 你還故意轉移焦點叫poipoi大大去告公會?你這種不沾鍋的個性還真讓人佩服........

你就直接回應敢不敢用你的名字登記一隻二級以上的鸚鵡(所謂的貴公會次代鳥認證) ,登記好然後告知poipoi大大,隨後你就會被舉報,上法院後如你能單憑貴公會的次代鳥認證卡獲判無罪 那你才對得起那些花錢做認證的鳥友
不過要強調一點 訴訟過成中鳥的合法來源除了貴公會的次代鳥認證卡外 你不要另外找進口cites文件或國內繁殖場收據來混淆法官視聽 不然法律程序還沒走完 你就已經先證明貴公會所核發的次代鳥認證卡不過是廢紙一張罷了
作者: Holly    時間: 2009-8-16 17:05
46# asd
你說的,我都知道....
因為我打了半天的文章,不小心被我刪了,我又重打,忘了打一部份的內容了..
我還有一個問題...
工會組成的目地,是用來造福眾多的鳥友?還是用來賺錢的??
我個人真正的需要,工會都........辦不到!~ 我又錯了,是完全辦不到!!!!
我只看到那塊餅...........真的好大哦!~慢慢吃,都吃不完...
作者: artificial    時間: 2009-8-16 17:33
好.

不過我有更好的建議,你就告公會比較快.

相對承擔誣告罪,這樣雙方都公平.


對了您就告公會詐騙鳥友好了,直接又準~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7:17


真是會閃問題
人家好像只說要檢舉你"養鳥"
連把公會的認證攤在台面上試一試法律的勇氣都沒有
那就自己承認無效了
沒有法律依據 你會怕怕啊?
你自己都不相信了還要別人相信

鄉親啊!!這就是你們公會的發起人啊!!!!
作者: 天地鳥禽    時間: 2009-8-16 17:44
鳥店同業公會當然要以服務鳥店同業買賣能否合法為主力對像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6 17:55
鳥店同業公會當然要以服務鳥店同業買賣能否合法為主力對像
天地鳥禽 發表於 2009-8-16 17:44

是呀
公會連發個次代鳥認證卡都沒任何法律效力了
還要奢談什麼讓鳥店同業能合法買賣了
相對應之下 不覺得諷刺嗎 悲哀呀~~~~~~~~
作者: jackyjo69    時間: 2009-8-17 00:02
好.

不過我有更好的建議,你就告公會比較快.

相對承擔誣告罪,這樣雙方都公平.


對了您就告公會詐騙鳥友好了,直接又準~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7:17


我有問題想問呀~

既然黃先生堅持認證有其合法性!!

親自證明不就好了!?

(反正妳說一定可以不是嘛!!!)

(至於公平性!?

妳有十足的把握而P大只是想瞭解認證的合法性)


請黃董解答!?
作者: poipoi    時間: 2009-8-17 02:01
好.

不過我有更好的建議,你就告公會比較快.

相對承擔誣告罪,這樣雙方都公平.


對了您就告公會詐騙鳥友好了,直接又準~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5 17:17


黃先生, 您誤會了吧! 我何德何能來控告公會呢?
你果然從頭到尾都不明白我的文字,
一件事情分為好幾個部分,你卻偏偏只看到你想看到的部分,
公會的認證制度,在組織法前提之下,是屬於社會組織行為,簡單來說,就是屬於民法的個人行為,當然,不盡相同,只是,這樣的解釋比較清楚!
公會的會員想怎麼拿錢給公會買一張沒有法律依據的卡片,是他的自由,若真說要告,反到你以公會發言人的身份發言,到處宣導公會的非法源依據效力,確實構成詐欺背信及圖利之嫌,那我是不是要告黃先生您呢?您放心,我並不會這麼做的,年輕人會犯錯,情有可原,社會不是這麼冷酷無情的,你還年輕,做錯事還來的及回頭,路走偏了,快回頭吧!
針對認證的這個部分,若是我舉發您持有保育類鸚型目物種,並且疑似非法持有並飼養,簡單來說,公會此時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您其實也清楚,公會頂多出面幫你打官司,當你的法律顧問而已,實質上,能保護您什麼?
相信您一定很清楚! 最近天災人禍的,實在無心與你在此口舌之戰,如果您能堅持公會可以讓飼養保育類動物的會員合法飼養,那我是不是該申請對該公會提出物種及人員名冊清查核考的動作呢?那是不是正好將這些飼養者給出賣了呢? 不只我可以這麼做,每個在憲法底下的公民都可以這麼去提出要求的,所以,別變相的賣了這些人,把鈔票送給你數,卻將他們送入火口,這樣的心態,天理不容!!
另外,誣告罪的成立方式與條件,請您確實請教您的法律顧問後再來發言,別讓人覺得肚子沒墨水仍要硬撐!
回頭是岸,別在執迷不悔了!
作者: poipoi    時間: 2009-8-17 02:07
黃先生,再奉勸您一句,您還年輕,做錯事出面道歉,社會是有包容心,可以原諒的!
但是,您在玩火,您再持續下去,難保不造成下一次的稽查行動,
抬面下的事硬是往上拱,行政機關的立場很簡單,他們要求自保,自然會有所行動!
別因為您個人的念頭而導致更多無辜民眾可能陷入危機之中!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17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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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selena    時間: 2009-8-17 08:59
厚~~
還是都看不懂關於這個次代認證的問與答啦

我只是一個單純想養鳥快樂的人
一開始看到發出關於次代認證的訊息  真的非常想要了解這是什麼
想知道這個認證帶給我們的影響是什麼

於是我關心的是  花了錢買了認證  到底它能夠給我的保護是什麼(有沒有什麼實例可以證明)
很多大大一再發出疑問(都是我想知道的問題點耶!真厲害)
結果黃先生的回答 不是文字尖澀難懂 ,要不然就是回文的邏輯很奇怪
寫了落落長的一大篇  還是沒看到我想要的答案(還是我太笨了,看不懂?)

可不可以拜託加上懇求,  暫時撇開您堅決想執行次代認證的想法
先回歸身為養鳥人的立場 ,去思考養鳥人發出的疑問點在哪裡
單純就每個人發問的問題做一個回答就好,比如某個大大希望您去登記,然後他去舉發您來驗證這事
您不能只回答"好,先用這個試試看,直接又準~~"
為什麼還要加上公會或什麼公平性,誣告罪的,這樣我反而"看攏某"啦

因為看不懂  只好提問
以下是我個人對次代認證發出的疑問,能否請您為我解說一下呢?

次代認證是以一級以下的鳥種為目標的嗎(虎皮那幾種除外)
以目前常見的灰鸚.紅肩.塞內.金太陽.賈丁.p屬都是嗎?

請問我的灰鸚是直接跟鳥友買的.現在如果要認證可以認證嗎?要準備什麼文件呢?
如果可以認證,  
第一點:請問如果我被人抓到,  誰會傳喚我,  誰會對我的鳥罰款或銷毀?
第二點:那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  我把認證卡拿出來後  就不會罰款或沒收鳥(或其他刑責嗎)第三點:或者我被罰款或沒收鳥後 拿著這張卡可以得到完全的補償(有人會賠我錢或還我一隻鳥?)第四點:還是拿了認證卡, 只是代表我跟公會買了保護,所以當我被抓到時,公會只會挺身出來幫我打官司 ,可是卻不保證可以不罰款或沒收鳥呢?
第五點:還是拿出認證卡之後  就完全沒我個人的事  變成是公會跟 抓我的人的事 呢

真的很不好意思.我只是個 知道每天給鳥吃的.喝的.換屎盤.巴結鳥的鳥奴
對次代認證完全不懂.卻又很想知道
所以可否以黃先生  以最白話的方式  回答我想了解的問題
(直接告訴我不小心被抓到後,把認證卡拿出來後的事情發展是怎樣就好,
那些法律我不懂,什麼林務局的回文,我也不懂,所以只要告訴我,當我拿出認證卡給別人看時,
我是不是就不用罰錢或被沒收鳥?是不是就沒我的事了呢?)

p.s 說真的.我不太敢發言.誰知道會不會說錯一句話.就倒楣到了極點
最後還是忍不住提問了,希望還是能麻煩您解說一下.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7 09:02
本帖最後由 parrot168 於 2009-8-17 09:59 編輯
告位要我親自證明也可以,但要一起玩才好玩

我拿認證的次代,P大就拿什麼證件都沒有的次代

就用一級鳥種,看要朱陸冠還是大金黃,這兩種公會有認證次代

但我想你不會玩,因為沒證件又一級馬上你就BYEBYE了

不過你不用擔心,我猜你也知道,最後你也只能用該品種鳥的進口證明晃過去(非該鳥)

但是記得腳環號要一樣喔!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7 03:04


又是看一些你想看的 說一些你想說的 你看來看去說來說去還是那一些
可不可以請你別閃躲的正式回應一下 有關你們公會次代鳥認證卡法律效益的問題!!!
要你拿你們公會的次代鳥認證卡來試一下法律效力 你卻扯到說若連認證卡都沒有 下場會更慘馬上BYEBYE

那我想請問一下 拿了公會的次代鳥認證卡有什麼不一樣  難道就可以讓法官認定你持有的鳥是合法的嗎?
如果你認為是的話 那為什麼不敢答應拿出來法院上見真章呢 你若不是心虛那你是在怕什麼???

你以為大家還只是跟你一樣想做口舌之爭嗎 玩就玩直接一點的 直接走法律程序 別再只會打嘴砲了! 難道現在不到三十歲的男人也只剩一隻嘴了嗎......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7 09:22
本帖最後由 parrot168 於 2009-8-17 09:24 編輯
因為申請公會就什麼狗屁鳥事都扯到我身上,會不會想太多了點?

就像現在認證一樣,不用說我也知道,如果有人又被查了,肯定又是扯到公會來...然後就又傳阿傳阿傳阿到大陸去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7 03:04


為什麼很多事會直指向你 你自己很清楚 做過什麼事被抓包卻連承認的勇氣都沒有 敢說敢做就要敢承擔嘛 真小人比偽君子要好得多了

你幹嘛在意消息傳到大陸怎麼怎樣的 你不是公開發表過言論說你是標準的台獨份子 你不願意也不屑於發展大陸市場嗎? 那你現在又何必在意大陸鳥友對你的看法
你在大陸的名聲很臭你不知道嗎 上海廣東福建...有多少鳥店對於你走私進去的鳥品質幹得要死的
你還在大陸大言不慚的說你的鳥都是合法出口到大陸的 還拿出一些當地鳥店看不懂的文件來唬爛。不過我去國貿局查了一下 你們根本沒有合法報關出口過鸚鵡到大陸 那不是擺明了你承認你是在大搞走私鳥到大陸嗎?很多非法的事要惦惦的作 別大張旗鼓好像怕全世界不知道你黃董可以走私鳥到大陸一樣 用這樣的方式自抬身價未免可笑
在台灣你這麼囂張或許沒人可以治你(台灣對於走私出去與走私進來查緝力度不一樣) 但你以為大陸方面會持續讓你這麼囂張下去嗎 勸你低調一點
作者: zk1588    時間: 2009-8-17 15:20
反到你以公會發言人的身份發言,到處宣導公會的非法源依據效力,確實構成詐欺背信及圖利之嫌,那我是不是要告黃先生您呢?您放心,我並不會這麼做的,年輕人會犯錯,情有可原,社會不是這麼冷酷無情的,你還年輕,做錯事還來的及回頭,路走偏了,快回頭吧!
針對認證的這個部分,若是我舉發您持有保育類鸚型目物種,並且疑似非法持有並飼養,簡單來說,公會此時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您其實也清楚,公會頂多出面幫你打官司,當你的法律顧問而已,實質上,能保護您什麼?

相信您一定很清楚! 最近天災人禍的,實在無心與你在此口舌之戰,如果您能堅持公會可以讓飼養保育類動物的會員合法飼養,那我是不是該申請對該公會提出物種及人員名冊清查核考的動作呢?poipoi 發表於 2009-8-17 02:01



這是不要請那大豐郭的來看
作者: Holly    時間: 2009-8-17 15:57
回文一大串.............可是,重點在那???? 有回等於沒回嘛!!!
如同大大們說的.........出了事,你那張卡,有用嗎????

肉包子打狗..........下一句,你們自己接吧!!!~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19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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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9 01:54
簡單來說,公會此時會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您其實也清楚,公會頂多出面幫你打官司,當你的法律顧問而已,實質上,能保護您什麼?
>>>那請問您覺得公會應該扮演什麼樣角色? 同我上述,總會有皮的,死要績效送你上法院的,那公會除了做您上面說的事外,還能做什麼? 請指教~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9 01:21



終於承認你们公會的次代鳥認證卡是廢紙一張了吧

先前還大言不慚的說 認證是農委會授權的是具法律效力的 可以讓大家養得安心 我看應該是說讓大家上法院上得安心吧(至於官司能不能贏又是另一回事了)

難怪poipoi大大說要告你時 你就跑得跟飛得一樣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9 02:01
如果可以認證,  
第一點:請問如果我被人抓到,  誰會傳喚我,  誰會對我的鳥罰款或銷毀?
第二點:那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  我把認證卡拿出來後  就不會罰款或沒收鳥(或其他刑責嗎)
第三點:或者我被罰款或沒收鳥後 拿著這張卡可以得到完全的補償(有人會賠我錢或還我一隻鳥?)
第四點:還是拿了認證卡, 只是代表我跟公會買了保護,所以當我被抓到時,公會只會挺身出來幫我打官司 ,可是卻不保證可以不罰款或沒收鳥呢?
第五點:還是拿出認證卡之後  就完全沒我個人的事  變成是公會跟 抓我的人的事 呢

以上問題,昨日詢問
1.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並發函詢問.
初步共識,同上依林保字第0981614012號並由上述單位再次詢問林務局確認無違反野保法後,
如順利其後續將由該總隊進行各縣市分隊"教育訓練"並告知.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並發函行政院中辦詢問.
無共識,該單位回復,走私問題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無關聯.但本會仍具名函送行政院中部辦公室進行後續處理

綜上
一到五點回復,我仍不知認證既已排除野保法.檢察官會何法進行起訴.法官只相信證據.與林務局公函往返可證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9 01:21


照你以上的回答來看
你一隻鳥收400的認證費 收得心安理得嗎?
這種完全沒認何法律效力的認證卡跟廢紙有什麼不一樣? 連這樣的廢紙一張都要賣400 真是夭壽喔~~~~~~~~
作者: haselena    時間: 2009-8-19 09:18
本帖最後由 haselena 於 2009-8-19 09:21 編輯

黃先生   感謝的回覆
然早知道您要這樣回覆我 我就不用這麼期待答覆了
您的回文 不是又拿哪個條例給我看  要不然就是叫我參考哪裡的資料
我是一般的民眾提問  不要弄得像某個公司單位在提問一樣  (制式化的文字)
小老百姓要的只要淺顯易懂的文字答覆  您回的內容 我還是無法很明白的了解

就像我問我的灰鸚可不可以認証  不就是可以或不可以二個答案嗎?  (又不是在問別人的..)

以上問題,昨日詢問
1.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並發函詢問.
初步共識,同上依林保字第0981614012號並由上述單位再次詢問林務局確認無違反野保法後,
如順利其後續將由該總隊進行各縣市分隊"教育訓練"並告知.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並發函行政院中辦詢問.
無共識,該單位回復,走私問題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無關聯.但本會仍具名函送行政院中部辦公室進行後續處理


以上您第一點說的意思是:
如果我把認證卡拿給內政部警政署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看.對方認為我的認証鳥種不是野保法裡規定的鳥種的話.那這個單位的總隊就會進行各縣市分隊"教育訓練"(是跟各分隊,教育說這個認証/鳥 已經不是違反野保法.所以不能罰或抓的意思,還是最後會來告知我,我沒事了的意思?看不懂!)
至於第二點的回覆,我更完全不明白,是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認為排除的鳥種以外都是走私的嗎?所以只要抓到就算拿認証卡給他們看.除了沒用以外.這個認証的鳥是否還是違反野保法這件事情,公會還要跟他們周旋到底?

說真的.一段難懂的文字,不僅無法解決疑問者心中的疑慮,反而造成字面上的另一種意思(看得人根本不明白您要表達的真正意思),這樣導致越來越多人有誤解,產生越來越多有疑問的人,然後您再回覆另一段難懂的文字,簡直就像沒完沒了的本土連戲劇一樣,
國中.高中不是有翻譯題嗎?不就是把難懂的文字變簡單嗎?真奇怪為什麼總是看不懂您的白話文

綜上
一到五點回復,我仍不知認證既已排除野保法.檢察官會何法進行起訴.法官只相信證據.與林務局公函往返可證

請問這個意思是指 :已認證的鳥種就不會是野保法裡面的鳥種嗎?所以當檢察官看到我的認證,他只是不會用野保法來起訴我的鳥,而是用另一個理由,而總歸一句,到最後他只是用不同的法條來起訴我,我怎麼都是會被起訴的嗎?
這樣我的另一個想法不知道對不對?如果鳥被抓到可以有五條起訴的條文(不知幾條.隨便舉例).那認證卡只可以抵掉野保法這一條.其他四條還是隨便檢察官選就對了?
這樣公會是否該為每條法規都發明一張卡.這樣才能一張卡抵一條文呢?
如果一張卡就抵全部的控訴..那不管是誰應該都會去買這張卡了吧!

當然...我是看不懂您的回文才自我做這樣的解釋的
如果有曲解的地方.還是請您再告知我一次好了.因為不是白話中的明白字句.我實在看不懂.

感謝您
作者: Holly    時間: 2009-8-19 09:50
本帖最後由 Holly 於 2009-8-19 09:51 編輯

haselena大,如同我之前說的一樣....
回文一大串.......可是重點在那?????有回等於沒回一樣!!!
可以請你白話一點嗎?? 不要又是一大串的條文和法律(如果那麼懂,早就當律師了).....

不然這樣問好了.....
當一大批員警來到你家,要查你所養的鳥類(可能有人檢舉),就在你拿出一堆在公會認証過的文件出來,鳥兒們會不會被查扣?警察有吃你那套嗎??
作者: Smart    時間: 2009-8-19 13:19
haselena大,如同我之前說的一樣....
回文一大串.......可是重點在那?????有回等於沒回一樣!!!
可以請你白話一點嗎?? 不要又是一大串的條文和法律(如果那麼懂,早就當律師了).....

不然這樣問好了.....
當一大 ...
Holly 發表於 2009-8-19 09:50


其實大家想知道的是,繳了保護費後是不是就安心了~~

拿錢總要辦事吧!只是我覺的最近有一個琉璃咬傷人的新聞~~就有人硬要說成藍喉了
那那真的會很難扯的清啦~~

看來以後只要養小鸚月輪卡美跟虎皮就好了~~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19 23:21
本帖最後由 parrot168 於 2009-8-19 23:22 編輯

61# mountain

謊言被踢爆了
才要急著召開會議討論相關台產人工次代適法性及公會之認證適法性
不覺得太可笑了嗎 簡直是把認證的鳥友當成是傻子了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19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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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19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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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20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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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20 00:23
本帖最後由 parrot168 於 2009-8-20 00:32 編輯
我建議你再發一次文直接問.公會所核發的認證卡是不是無效,這樣會不會比較快阿~無聊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19 23:56

哈哈哈 再發一次文 結果會不一樣嗎
若我得到的回函你覺得有問題 你幹嘛不敢自己發函去問看看呀
還要我再發一次函 你以為我跟你一樣吃飽撐著呀

還真說的理直氣壯咧
怎麼之前不談認證適法性問題

非要有人揭發事實才急忙想要亡羊補牢呀
希望別越補越大孔就好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20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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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20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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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20 01:22
那麼公會所有的公文能夠證明其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包含非法飼養41條
大緻與進口證明意義相同,
如果這狀態還會被判有罪,原因1.申請不實,2.這法官真得很@#$#,而這兩種就是公會不敢保證100分的原因,因為都不是屬於可控制的範圍.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20 00:59

夭壽喔~~~~~

收人家400元的認證費後 竟說出這種不負責任的話
反正以後拿你們發的那張垃圾認證卡後 仍舊被判刑的鳥友們呀 公會會給你們的交代就是“這法官真得很@#$”
一切的錯都是政府的錯 絕對不是公會的錯 也絕對不是公會光收錢不辦事的錯
作者: summer750830    時間: 2009-8-20 01:25
抱歉喔  小小疑問   這樣模擬不會很奇怪嗎  一般查緝都是無預警的不是嗎?哪來的立委?就好比你知道小偷要來家裏偷東西  所以先請警察在家裏看著   再大聲嗆小偷有種偷看看  不知道這樣比喻對不對?
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20 01:45
就是模擬聯合查緝時的狀態,我也會帶幾隻已認證次代到場,我就要看他們當立委面前是怎樣進行取締我,用什麼理由來取締我,全攝影下來,當場抓我那就認證無效,不抓我就是認證有效,我也懶的一個單位一個單位問,又看一個單位推一個單位,說實話要的就是同各位所言,最好就是見卡有效.
~省得跑法院~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20 00:59

唉呦 好厲害喔 連立委都來了
騙人沒見過立委嗎
有沒聽過狐假虎威這句話呀
我可以稱狐假虎威的人癟三嗎?別又自己跳進來,我沒說你癟三
作者: haselena    時間: 2009-8-20 08:36
我想應該這樣解釋

1.林務局保育科-為行政單位
2.內政部森警隊-為查緝單位
3.海巡署-為查緝單位

三者會聯合稽查.尤其是專案實施
那麼問題來了,查緝單位只對於勤務執行,
其他鳥種識別或是文件資料等等都是由林務局 ...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20 00:59

黃先生  謝謝您花時間答覆我的問題
這樣回覆的內容我就能理解了

以上看您回覆的內容,關於那三個單位,如您所說,如果他們真的要查您
您還是會被抓,一切的關鍵在於那個法官吧!至於法官根據的是什麼?
不就是法嗎?如果台灣對鳥類沒有修法認定..那不管做什麼..都還是會有罪的吧!
所以,光推次代認證卡,只是讓林務局覺得沒有違反野保法而已,
另外二個緝查單位無法認同認證卡的話,那光林務局認可也沒有用不是嗎?

雖然9月3日您要舉行的會議就是針對這幾個單位要取得共識
但參加會議的人.一定都是主管級的人.到最後會不會只有主管級和公會有共識
而下層級或分隊等的緝查單位卻還是在依法行動呢?


我認為,公會有公會的立場,鳥友有鳥友的立場
彼此相互體諒和支持,才是長久發展的根源不是嗎

我不知道鳥類公會和勞工公會的性質一不一樣
勞工公會追求的是勞工們的福利  所以遇到不公平待遇 是極力向政府單位爭取
鳥類公會會推行次代認證,我願意去相信也是想為鳥友謀福利才這麼做的(自身利益先不談)
但一項決策出來,不是該由此推行單位先去驗證其可行性,通過了.可以執行了,
然後才去大力推廣的不是嗎?

次代認證會有這麼多人表現出不贊同,是因為它沒有實際的案例可參考
如果公會可以先和個人戶(例如您本身)談好下去實驗,而且每次都是沒事的,
這樣自然不會有人對這張卡的作用性產生疑慮的
哪一個鳥友希望自己養的鳥被抓?哪一個鳥友希望自己因為這樣被罰?
如果一張認證卡,把卡拿出來後,法官是認定它的.
我想沒有一個鳥友不掏錢出來為自己的鳥寶買份保障.

您願意去試,至少讓我覺得您不再是空口說白話,該肯定的還是要肯定
但也像其他大大說的.既是模疑,其結果也不代表就是這樣
想必還要多多試試才行,就算抽樣調查,也不會只抽一個區吧!
作者: asd    時間: 2009-8-20 09:54
就是模擬聯合查緝時的狀態,我也會帶幾隻已認證次代到場,我就要看他們當立委面前是怎樣進行取締我,用什麼理由來取締我,全攝影下來,當場抓我那就認證無效,不抓我就是認證有效,我也懶的一個單位一個單位問,又看一個單位推一個單位,說實話要的就是同各位所言,最好就是見卡有效.
~省得跑法院~



這樣的戲碼會不會太爛了吧
還先找立委
擺明了就是要借用權力施壓
那以後鳥友出狀況
每次你都要找立委嗎


真是想錢想到瘋了
作者: artificial    時間: 2009-8-22 02:50
我有個疑問
萬一禽流感高病源又爆發了
那公會是不是首當其衝呢?
防檢單位會不會照著公會名冊去追查鳥友呢?
那這些鳥會不會被撲殺呢?
換個角度想 若是變成寵物合法化 不是比較重要嗎?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22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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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arrot168    時間: 2009-8-22 17:04
以公會立場.如真為禽流感爆發,為避免其疫情擴散,於情於理均應主動提供距爆發點10km範圍內飼主受檢.
mountain 發表於 2009-8-22 12:57


只要你的鳥場(不管養幾隻)
只要是距離三公里以內的 公會都會主動檢舉通報並加以撲殺
十公里以內會主動通知檢疫單位過去你家查抄
大家小心點吧
別花了一堆無效認證的冤枉錢 還搞得一身腥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8-23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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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rtificial    時間: 2009-8-23 04:04
可是公會認證跟強制險好像不太相同吧

一個是民間團體 一個是政府強制規定

規定 就必須要尊守

民間團體 也可以規定民眾啊?

你所謂的強制險的用意 是以公會出面擔保嗎?

怎麼能確定不會被開非法飼養保育類動物呢?

能提出據體的證據嗎? 不然空口說白話

大家都會啊
作者: artificial    時間: 2009-8-23 04:05
不好意思 問題多了點 因為手上的鸚鵡 就有百來隻

認證下來的費用也相當驚人

我只希望錢要花在正確的地方
作者: zaqxs    時間: 2009-9-2 09:40
對不起..我可以插個話嗎...
我只是想問是不是真的有人被開單了..因為什麼條文..有被罰錢嗎??又罰了多少錢呢???
因為看了半天..好像都是為了很多憑空想像的事在爭執...
很多事都是~~有可能~~有可能~~好像沒有特別的實例不是嗎??有沒有人要現身說法阿??

公會的部份..我想妳們的努力很多人都看到了...但若是公會是因為吃過虧才決定要去做認證的事..
那我深表認同與支持...若不是的話...就請貴會再多多多多多多多努力..讓你們的認證有法律效應..
再來做其他事好嗎??
有駕照的人不一定會開車...但那張駕照就是合法的證明不是嗎..出問題沒駕照的一定比較吃虧...
若貴會的認證出問題時還要看法官的心情...那我自己印就好了...400元大家不是花不起...幾萬的鳥都在買了..
看是不是有那個價值...就請自己摸著良心吧...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9-2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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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mart    時間: 2009-9-4 06:58
突然有一個小問題~
政府官圓換來換去,畢竟口說無憑呀
登記~~我記的政府相關單位好像都有可以登記,這個看起來好像比較有保證,但證件跟流程好像比較複雜一點
而且聽說會不定時的抽查
若是有明白的條文是不是會更好,大家喊一喊,鳥友又吹不長也拉不長那一些稽查人員

我想這會是立意良好,實施比較困難一點,各位鳥友要低調呀,不然看到黑影要記的趴下哦!!
作者: rebeccalogy    時間: 2009-12-28 17:03
有很多鳥園沒有收到台中縣鳥類商業公會的信件

就我所知很多鳥園被抓之前 他們好像有收到公會寄認證費用的信件

看完各位大大的文章,有幾個問題要問:

1. 是否申請這個認證 就不會被海巡署抓了呢??

2. 聽說可以向貿易商申請來源證明就可以了??

3. 這個公會一定要加入嗎?看了他們的網站,只有23間鳥園加入。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12-28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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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lock    時間: 2009-12-28 23:11
本帖最後由 block 於 2009-12-28 23:13 編輯
僅回復一次

1. 認證制度.當初與林務局與海巡署溝通時確實是以"台產次代"為標準認證.
    (目的:台產無走私/人工非野生的原則,其開會記錄也都曾經刊登上站)
    這段期間也已經陸續上法院驗證無虞/相對會員鳥店亦有 ...
mountain 發表於 2009-12-28 17:34
1
不好意思冒昧請教你,據我所知這次全台鸚鵡大掃蕩據都是為了說大大你在板上說有你們公會的認證查詢單位就不會抓,惹毛了海巡單位及農委會才會全台大小都抓,甚至連高雄北站有牌照也逃不過,這個消息在一個半月前就流傳很擴大
作者: mountain    時間: 2009-12-29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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