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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捕獸鋏條款 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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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1 11: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鍾麗華/綜合報導〕動物保護人士長期關注的「禁捕獸鋏」條款昨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未來若未取得農委會的許可,任何人都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原住民也一樣須先取得農委會許可後才能使用捕獸鋏。

動保人士昨天一早就帶著捕獸鋏,在立法院群賢樓門口陳情,呼籲立委通過「禁捕獸鋏」條款。

由於朝野對「禁捕獸鋏」條款意見一致,經濟委員會決通過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版本,增訂第十四條之二條文,未來「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違者最重罰7萬5

丁守中說明,未來若要製造、販賣捕獸鋏,都必須先取得農委會的許可,原住民也一樣要先取得農委會的許可。若未經許可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將被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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