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金老師 於 2013-4-19 20:05 編輯
關於隼形目,
台灣野生動物法保育法第55條有六種不在其指定之列,
如下說明。
轉貼自TOA:
http://www.s0931.net/toa/forum.p ... 4729&extra=page%3D1
先生:您好!
您101年2月1日致本會首長信箱郵件詢問事項,本會敬復如下:
經查隼形目(鷲鷹目)物種皆為本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而人工飼養、繁殖者,除
蒼鷹 Accipiter gentilis、
紅尾鵟 Buteo jamaicensis、
紅鳶 Milvus milvus、
黑兀鷲 Sarcogyps calvus、
栗翅應 Parabuteo unicinctus (哈里斯鷹)
遊隼 Falco peregrinus
等6種外,均屬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公告適用該法之物種。爰此,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前述6物種之人工繁殖者,一般民眾即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合法輸入;本會並無國際上人工繁殖場相關資訊,尚請見諒。其餘物種僅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用可申請輸入。
另查前揭六種隼形目人工、飼養者,目前尚無法規要求需要植入晶片或進行寵物登記,野生動物保育法無規定限制繁殖或買賣。惟為避免引起執法紛爭或保育團體抗議,將來如有相關社團法人可進行自主管理,如中華民國水族協會對人工繁殖紅龍之認證,本會亦樂觀其成,如還有疑問處,歡迎洽詢。
敬祝
平安如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電子信箱 敬啟
聯絡人:翁嘉駿
電話:(02)2351-5441分機6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