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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保育類鸚鵡-那台產的還需出示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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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3-3-20 09:5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cqradioham


    希望版主標示清楚..1.什麼報紙.2.何時何日.......什麼時代了?海巡署官員還在搞狗抓老鼠的事.....讓人憤慨.不滿!我本人有養好幾隻大金黃.叫牠們來查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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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3-3-20 10:4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ohzisan 於 2013-3-20 11:06 編輯

回復 3# 阿庫


    謝謝閣下!在下也知道那是好幾年前的破舊往事.當時鳥界許多人中劍!或被判刑入監獄服刑.或是繳納罰鍰心情低落!當時全國人心惶惶.但是台北鳥街尚有一家代理 Bii業者從未被侵擾.在下也曾攜帶大金黃亮相.但牠們卻沒有開單...可見養殖鸚鵡需要有備才能無患!.....[現在那群.已經不再擾民.因為牠們也吃了許多彆.不會再狗抓老鼠了.]..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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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3-3-20 13:54 | 顯示全部樓層
臨時幫網友補一下野保法的法律常識好了~

繁殖野保法第55條名錄物種,
需要主管機關許可,
且限教育或學術用途(31條)。

鸚形目中,
被列為55條名錄的鸚鵡大都為一級保育的鸚鵡,
但有六種除外(大金黃、朱陸冠、紅缸巴旦、小葵花、紅藍吸蜜、黃肩長尾),
而鸚形目除小鸚、虎皮、玄鳳、月輪外,
都是二級以上保育的鸚鵡。

基本上,
二級保育的鸚鵡在台灣繁殖N世代的一大堆。
55條名錄以外的鸚鵡依法可以自行繁殖,
並無須設立繁殖場,
且無需向主觀機關申報,

這些繁殖不知道已經有幾世代的鸚鵡,
不會因為無法找到其第一代來台開基祖宗的CITES而違法。

新聞並不代表法院判決,
新聞中常有未審先判的主觀意識,
函送並不等於定罪,
保育類並不代表非法,
要證明走私,
是警察或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

懂了嗎~

註:
至於名錄,
在部落格有整理一份,
沒看過什麼是CITES文件,
部落格相簿亦有,
希望對鳥友的法律疑惑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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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3-3-20 18:48 | 顯示全部樓層
之前在下的車輪冠走失...到新北市的動保處領回,裡面的處長有說雖然是有保的,只要父母是合法的那牠們所有的 ...
a2141849 發表於 2013-3-20 18:16




抱歉~補充一下

親鳥是合法與子代是否合法並無絕對性,
端視是否為55條名錄物種。

舉一個實務上『獅虎案』的例子,
獅子與老虎都是野保法55條名錄公告物種,
因此不管是『獅獅配』或『虎虎配』都需要縣市主觀機關許可,
這件案子是沒有事先許可吃了一記悶棍,
並不是獅子與老虎所生的『彪』是亂倫或者是....等因素。

回到主題『車輪冠』,
這是二級保育的物種,
人工繁殖的族群可以持有、買賣等用途,
如果要繁殖的話,
因為不是野保法55條名錄公告物種,
所以可以繁殖(野保法31條),
巴旦類也有一級保育非55條名錄物種,
諸如:朱陸冠,
朱陸冠如果是合法進口的人工繁殖族群,
也是可以繁殖、買賣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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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3-3-21 01:1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4# cqradioham


    本以為閣下是來亂的.....原來你是被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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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3-3-21 08:5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9# jj84823131


    還是有幾種一級或二級的鸚鵡不屬於野生動物或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不能管轄與處置的.[欲清楚詳細可見敝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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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3-3-21 12:1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ohzisan 於 2013-3-21 12:25 編輯

針對102/1/8日修正野保法第24、36條一案回復,

林務局林國彰科長的在TOA回覆是:
『 野保法第36條的適用範圍:
1、所有野生動物之野外族群。
2、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之野生動物人工飼養、繁殖族群。』


『野鳥』、『55條名錄』這兩種本來就需要主管機關許可,
修法後還是一樣要主管機關許可,

部落格有寫一篇『野保法24條、36條修正之我見』,
修法後,
能賣的還是能賣,
能養的還是能養,
能養能賣的鳥在論壇還是能賣。

林國彰科長於TOA的回覆:
http://www.s0931.net/toa/forum.p ... 221&page=1#pid4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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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3-3-22 09:2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8# 鈴木一郎


    壹激弄Susuki賢謝...閣下如此一說.鳥友可能誤以為什麼.調查.了.其實歸根究底.在下會深入了解野生動物保育法各個環節.乃因本身畜養的大金黃鸚鵡.在野外或是沒有血統證明係人工畜養繁殖之次代.就是野生動物保育法裡頭.明文規定.一級.不能擁有.不能買賣!...........但是野生動物保育法又另開一道門.共有...五種...鸚鵡.其中有一級的.也有二級的.[見敝部落格]被排除在外.可以自由畜養.買賣.也可外銷各國.流通.也不必另向有關單位登記.不被列管.[進口時.農業委員會公文.就有明文列出.見敝部落格.]....所以請鳥友不要被.....調查.....兩個字嚇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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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3-3-22 09:3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ohzisan 於 2013-3-22 09:50 編輯

回復 28# 鈴木一郎


    另一方面.文字遊戲大家要了解.不要自己嚇自己....營利事業.及營利目的是.....1.鳥類公司或是開店買賣.2.申請成為繁殖場.3.長期公然展示買賣..........a.鳥友養幾隻鳥[要合乎法律規定].b.什麼時候買幾隻鳥.賣幾隻鳥.不會違規也不犯法.也不必登記...謹與鳥友共享.....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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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3-3-22 09:4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32# 鈴木一郎

    若要養小三.先堅壁清野.若要養鸚鵡.先搞清法律.若要嚇別人.先不能出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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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13-3-24 19:36 | 顯示全部樓層
奇怪了...海巡署不是管海岸巡防走私的為何會管到動保法來~~~~(有恩怨嗎)不解 ...
楊蘋果 發表於 2013-3-24 17:13



海巡署是抓走私的沒錯,
但他們的邏輯是:

但台灣沒有原生種鸚鵡,
所有的都是外來的,
合法進口的會有CITES進口許可證,
沒有CITES就先用懲治走私條例辦理。(錯誤的假設)

但是,
我國許可繁殖的鸚鵡,
並沒有法律規定要做登記,
所以台產的鸚鵡都沒有證明,
沒有證明不代表他不合法,
這是一個社會現狀。

要抓走私抓到市區的鳥店,
這才有『狗拿耗子』-多管閒事之說。

註:
如果鳥友看不懂法律名詞,
我在部落格有設一個『證書與法律專欄』,
內有蒐集野保法實務的界定方式,
內附判決字號供查詢,
相信對鳥友的野保法知識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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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13-4-7 11:3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37# jyhyau


    相信有明文闡釋的.敝部落格有引述.或是檢視過往資深鳥友Po文.自可理解.或再有疑問.逕向有關政府主管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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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13-4-7 11:4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36# ~鸚眼~


    對!有明文規定.若是尚有疑惑.可自行向主管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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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13-4-7 20:13 |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比較有空,
做個比較完整的回覆,
37、39樓的網友請  卓參。


不適用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的名單是如何算出:
1、一級的鸚鵡六種除外:(37樓請看)
   野保法第4條名錄的物種減掉55條名錄
      會很清楚看到這六種不在裡面。
2、二級保育以下的鸚鵡全部不在55條名錄公告

不適用野保法第55條名錄公告(上面被列出的)效力,
是不適用『整部』野保法的規定,
所以36樓的大大所問的行為都是可以的。

至於如何證明,
第一代會有CITES證明,
台產的要自己去證明是有合法的進口所生,
所以像我的部落格有做很清楚的繁殖紀錄,
就能為自己台產的大金黃幼鳥背書,
即使要抓去驗刑事局做DNA親子確認也可以,
至於不是本人所產的大金黃就愛莫能助,
要證明台產鸚鵡的合法性,
沒有制式的證明,
要自己找出能讓法官合理確信的證據。

至於這些問題,
在部落格的『證書與法律專欄』都有很清楚的主管函示與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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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13-4-10 17:4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ohzisan
"針對102/1/8日修正野保法第24、36條一案回復,

林務局林國彰科長的在TOA回覆是:
『 野保 ...
吉吉吉 發表於 2013-4-10 13:33


再小小補充一下,
『野鳥』的法律術語應叫做『保育類動物的野外族群』。
除非不是『保育類動物』,
不然從野外抓回來的都是非法的行為。

至於店家都是合法的居多,
他們販賣的的是『人工飼養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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